特别是庭上一路奋笔记录的书记官,和庭下挺立承讯答问的被告,由于必须奉陪到底,更是有苦难言。记得在一次审理中,在庭法警、律师、检察官、陪审推事和咱们记者都已告便出庭匆匆进食小解,只有受审的丁默邨和记录的书记官,却需一直留在庭上,奉陪金审判长到底,那位书记官年轻力壮,预有心理准备,坐在公案之上还只能够勉强应付,但体弱气衰的丁默邨,站立公案之下,时间一久便开始招架不住。
本来瘦小的丁某脸色已是苍白一片,二三小时下来先是转趋灰白,再过三四个钟点,当金审判长下令挑灯夜审时,在微弱的灯光下,这名当日叱咤一时的特务头子,在法官呼喝讥讽之余,面孔更已是白中泛青,毫无人色啦!
记得有一天,丁某实在难以支持,审判长却下定决心要在当天审毕,最先,庭上还下令两名法警一左一右架着被告叫他站立受审,后来金氏一看丁某颓然欲仆,法警也是欲扶乏力,方才特别开恩,让丁某坐在一把椅子上继续受审。
本来,叛国作奸已经是罪无可逭,通敌而作巨奸更是罪不容诛,至若通敌叛国而主持特工、残害同胞,那就是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了。丁某当日高踞 “七十六号”,滥杀忠良,媚敌求荣,留下来自然是死路一条,因此在金审判长严讯之下,铁定没有活路。事实上,如果案子分给了宽厚的葛庭长,也一定是死刑,唯一有异的是,在审判之中,或可少受那么一些活罪。
我们平常看电影里的间谍片,片中总是穿插打打杀杀的紧张镜头,好像做特工就免不了要杀人,而杀人也即是做特工的看家本领。事实上情况也多半如此。特别是在汪伪政权之下,做特工兼充汉奸的,为求媚敌自保,更是变本加厉一味地砍杀、滥杀,甚至在杀得眼红之后,还会难以自禁地自相残杀。
前文说过,丁默邨与李士群这两个伪组织的特务头子,一辈子变节再三,但变来变去,总未完全脱出特务一行。最初,他们同是中共地下情报人员,改投国府后,也一直在特务组织之内厮混,两人中,丁以资历较高,曾充李的上司。抗日战争开始,李因违纪怕受处分,率性逃到上海,在日本特务头子土肥原贤二卵翼下为当时“维新政府”建立特务组织。及丁某奉命赴港,原在争取李等叛徒归去,谁知自己反被拖下水,担负起汪伪特工头子大任,在上海吸收了李的机关,迁往极司斐尔路七十六号,与李一正一副大干特干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