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真經注疏卷之十二(7)

〔注〕小盜之所困,乃大盜之所資而利也。

〔疏〕斛者,今之函,所以量物之多少。權,稱鎚也,衡,稱梁也,所以平物之輕重也。符者,分為兩片,合而成一即今之銅魚木契也。璽者,是王者之玉印,握之所以攝召天下也。仁,恩也;義,宜也;王者恩被蒼生,循宜作則,所以育養黔黎也。此八者,天下之利器也,不可相無也。夫聖人立教以正邦家,田成用之以竊齊國,豈非害於小賊而利大盜者乎。

何以知其然邪?彼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諸侯之門而仁義存焉,則是非竊仁義聖知邪?

〔疏〕鉤者,腰帶鉤也。夫聖述之興,本懲惡勸善。今私竊鉤帶,又遭刑戮;公劫齊國,翻獲諸侯;仁義不存,無由率眾。以此而言,豈非竊聖進而盜國邪?何以知其者,假問也;彼竊以下,假答也。

故逐於大盜,揭諸侯,竊仁義並斗斛權衡符璽之利者,雖有軒冕之賞弗能勸,斧鐵之威弗能禁。

〔注〕夫軒冕斧欽,賞罰之重者也。重賞罰以禁盜,然大盜者又逐而竊之,則反為盜用矣。所用者重,乃所以成其大盜也。大盜也者,鈴行以仁義,平以權衡,信以符璽,勸以軒冕,威以斧鐵,盜此公器,然後諸侯可得而揭也。是故仁義賞罰者,適足以誅竊鉤者也。

〔疏〕逐,隨也?勸,勉也。禁,止也,軒,車也。冕,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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