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建立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4)

十、为便于在中国沿海各港湾实施布雷,俾适时打击敌人船只起见,得由美方派遣飞机,测量港湾地形,并由华方派员参加。其所测绘之地图,与摄成之照片,专供本所使用并保管,不得携往他处,以免泄露军事上之秘密。

十一、本所设宣传组,对中国沦陷地区及其他日本占领区内之敌人与人民,从事心理战争。其全部需用之器材,由美方供给。如无线电发报机、录音机、特种摄影机、印刷机等,并由美方负责训练华方使用此项机件之人员。

十二、本所于重庆、华盛顿两地派驻人员,办理中美两国情报互换事宜。

自华送交美国政府之情报,须先经主任审核,认可后转报之。

自美送交中国之情报,须先经美国战略局局长或全美舰队总司令之审核,认可后转报之。

十三、本所收集对爆破、侦察、布雷及其他直接对本所工作有用之情报,其中如有呈报两国军事当局之必要者,须先经主任、副主任审核,认可后分报之。

十四、本所奉准指定之发报台,得与中国境外之美国海军无线电台通报。惟本所所有其他各电台,则限制仅用于本所之各有关业务。

十五、本所以重庆附近为主要训练地区。遇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于工作队所在地实施训练。

十六、本所各种训练人员,除由美方派遣技术训练负责人,及各种技术训练之设计、指导人员外,其他之教职员及学员均由华方选派之。

训练课程及其进度由主任、副主任商定之。

受训人员结业后之派遣,经考试及实际测验及格后,由主任、副主任决定分发之。

十七、本所对各受训学员,及各部门之华方人员,其在受训与工作时间,均应有详尽之记录,凡成绩特别优异,在合作工作上有送美研习之必要者,经本所选定呈举蒋委员长批准后,得送美研习。美国政府对该项学员,均供给居住、学习及来回旅费。

十八、本所为侦察敌情,对于敌电海、陆、空三部分之密码,均实施侦收、研译。是项侦译工作,由美方派员负责设计、指导,由华方派员参加工作。

侦收与研译之敌码,应由本所之主管部门,在本所办理,以免宣泄。

本所侦译敌各种密码之结果,有呈报两国军事当局参考之必要者,须经主任、副主任审核,决定后分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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