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自由的宣言》明确提出如下六条:
一、民国三年三月二日所公布的治安警察条例应即废止。
二、民国三年十二月四日所公布的出版法应即废止。
三、民国三年四月二日所公布的报纸条例应即废止。
四、民国八年所公布的管理印刷业条例应即废止。
五、民国三年三月三日所公布的预戒条例应即废止。
六、以后如果不遇外患或战争开始的时候,不得国会、省议会议决,或市民请求,不得滥行宣布戒严。
针对以上六条,宣言中特别重申,下列四种自由,不得在宪法外更设立限定的法律:①言论自由;②出版自由;③集会结社自由;④书信秘密自由。另外还提出,应即实行《人身保护法》,保障人民身体的自由,行政机关和警察机关不经法庭审判,不得擅自拘留或惩罚每一个公民;组织选举监督团,杜绝选举中的舞弊现象。
在北洋军阀政府统治下,敢于公开提出这样的政治主张,应当说是有勇气的。
大事是这样,小事也是这样。
一九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时事新报》上有位新猛先生发表了一篇《胡适之与王正廷》,攻击《努力周报》第二十七期上胡适所写的社论,说胡适不该替王正廷辩护。文中引用“未吃得羊肉,反惹一身膻气”,说“王正廷是什么一种人,胡君还要和他说话,恐怕人家未必因此而相信王正廷,却更因此而怀疑胡适之了”。
胡适在第二十九期《努力周报》的《这一周》专栏撰文给以反驳,义正词严地说:“我若因为怕人怀疑而不敢说话,那就不成胡适之了。我在山东当面对山东朋友说的话,在北京当面对山东代表说的话,和我在《努力周报》第二十七期上说的话是一样的。”“我是不怕人怀疑的。”“凡是替某人某派说公道话的,一定是得了某人某派的好处的,或是想吃羊肉的。老实说罢,这是小人的心理,这是可以亡国的心理!”
无论是对国事,还是对朋友的事,胡适的立场是鲜明的,态度是严肃的,有时言辞也是尖锐的,但他的持论却是公允的,很少有激烈的、褊狭的看法。这是因为,胡适始终认为,一个文化人的言论,必须是符合法理的,必须是对国家对社会负责的,必须是对人民有积极的引导作用的。多年后,和丁在君等朋友一起办《独立评论》时,他写过一篇《我的意见也不过如此》,其中说:
政论是为社会国家设想,立一说或建一议,都关系几千万或几万万人的幸福与痛苦。一言或可以兴邦,一言也可以丧邦。所以作政论的人更应该处处存哀矜、敬慎的态度,更应该在立说之前先想像一切可能的结果,必须自己的理智认清了责任而自信负得起这种责任,然后可以出之于口,笔之于书,成为“无所苟”的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