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环节,李斯姚贾提出,“以过法治罪韩非”。什么是过法?就是过失犯罪。“过失”这个概念,在春秋时代就有了,意义与今天完全一样。其出典,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记载:“宥其罪戾,赦其过失。”李斯提出以“过失罪”处置韩非,自然不会
是必死重罪。李斯、姚贾动议的结果是,秦王批准了,廷尉府将韩非下狱了。
第四个环节,韩非死于云阳国狱。关于韩非之死的直接原因与具体过程,《史记·韩非列传》记载的过程是:李斯派人秘密给韩非送去了毒药,并胁迫韩非自杀。韩非本想向秦王陈述,却无法晋见,于是自杀了。秦王很快后悔了,派人特赦,韩非已经死了。
韩非之死,成为一桩被冷冻了的历史公案。
所以是公案,是因为大有疑点;所以被冷冻,是两千余年没有历史质疑。这桩公案的核心,是将韩非之死归结为同门李斯的陷害,归结为李斯的个人犯罪行为。从历史事实所呈现的基本面看,《史记》的这种说法疑点太多,经不起分析推敲。
最值得怀疑的有五个要点。
其一,与背景事实相距甚远。此时的李斯,刚刚进入秦国高层政治不过三五年,其爵位与具体职司还都不明确,只是参与谋划大计,或执行某些重大事务,这就是《史记》所说的“李斯用事”。从后来的发展看,李斯此时在秦国的根基与权力,还都正在成长之中,远远未达到能够秘密胁迫秦国政治要犯自杀的地步。
其二,犯罪事实值得怀疑。以秦国执法之严,李斯私送毒药与国狱政治要犯,并胁迫其自杀,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其过程很难实现,事后更难保守秘密而逃脱惩罚。然以《史记》说法,李斯非但实现了犯罪,而且事后既没有被发现,也没有被惩罚。这,显然太过荒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