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改革考试评价制度(15)

(3)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①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择优录取”既要看学生的学业成绩,又要看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看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看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看学生的全面发展,又要看学生的特长与潜能。

②录取标准以等级表达。根据学业考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综合画线,实行差额投档,分批录取,各高中学校根据报考学生的情况,确定学校招生标准并进行录取,必要时组织加试。择优录取的顺序为:比较学业成绩等级,比较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比较享受政策性照顾的情况,比较语、数、外三科的成绩情况,然后做出录取决定。采用等级制表达录取标准有两种类型:一是“数量型”。即在学业水平或综合素质的录取标准方面,规定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各门学科或综合素质有关方面应达到某种等级的数量(如3A2B1C或4A2B等)。这种录取标准,只强调达到有关等级的数量,而不关注这些等级中是哪些学科或素质的哪些方面。二是“质量型”。即不仅要规定有关等级的数量,还要对这些等级的具体内容有要求 (如:某学校是理科特色,要求招生对象必须在英语、数学、物理都是A等,招生时只有英语、数学、物理都是A等的学生才是符合录取或投档条件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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