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伙人(7)

除了处理过世的合伙人的遗嘱这一明显的需要外,对资本金的正式调整也是维持各个合伙人相互之间的股份相对平衡的需要;然而,现实的结果却不是这样。按照1863年合同的条款,股份应该是相同的;詹姆斯拥有25%,安塞尔姆(作为萨洛蒙的继承人)、内森的儿子们和卡尔的儿子们也是同样的份额。而按照1879年合同的条款,詹姆斯的儿子们拥有31.4%,安塞尔姆的儿子们22.7%,迈耶?卡尔和威廉?卡尔22.3%,列昂内尔的儿子们拥有15.7%,纳特的儿子7.9%。由于纳特的儿子是在法国出生成长的,因此他们可能会在出现争议的时候站在巴黎人一边,这使得法国合伙人比其他人获得了更多的支持优势,尽管这并不是绝对的多数。通过继承的奇妙变化从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这些数据,但是并没有削减罗斯柴尔德家族法国的优势。到1905年,法国合伙人拥有了总资本额的46.8%,不包括亨利的3.9%;奥地利人为25.9%;英国人只是23.4%。然而,这些数据还不足以匹配巴黎银行的巨大规模,它拥有着全部联合资本的57%,而维也纳是22%,伦敦是20%。个人与机构股份之间的差异—也是由于内部通婚和继承所导致的结果—可以通过这个事实来解释,奥地利和英国的罗斯柴尔德家族在巴黎银行中拥有巨额的个人股份。从这个角度说,合伙制确实一直到其终止之前(在1905年10月~1909年7月)都仍然保存着内部的跨国特征。

其次,在1874年之后,有必要明确区分活跃的和“休眠的”合伙人,因为合伙人的数量一直在增加(到1879年,总共有12名合伙人)。例如,列昂内尔和安东尼坚称纳特在法国出生的儿子詹姆斯?爱德华和阿瑟不应该全部继承其父在伦敦银行中作为合伙人的全部行政权力。同时在1875年的合同中也明确规定了安塞尔姆的儿子,不论是内桑尼尔还是费迪南德,都将不被允许担任管理职务(一个有意思的事情是,这个合同试图剪掉维也纳银行的羽翼:合同规定阿尔伯特“在没有事先征询其他银行的意见并至少取得其中一家批准的前提下,不得进行任何的重要交易活动”。另一个“休眠的”合伙人是詹姆斯?爱德华的儿子亨利)。然而,在主要和次要的合伙人之间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就其股份上来看,阿方斯总是与他的兄弟居斯塔夫和埃德蒙德处于平等的地位;同样,纳蒂、阿尔弗雷德和里奥在合伙地位上待遇也都一样,尽管纳蒂毫无疑问在管理着纽考特。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法兰克福,在那里,迈耶?卡尔是主要的合伙人,但是他和他的弟弟威廉?卡尔到了几乎互相不讲话的程度—他们甚至在两人共用的办公桌中间加了一块隔板,以免在签发书信的时候会相互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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