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是人生的境界和智慧(1)

我从北大辞职后,首先想到的仍然是曾经的合作伙伴,我还是选择与东方大学合作。东方大学当时是一个没有自己校舍的民办学校,是人民大学几个退休的老教授合伙创办的一所学校。学校也没有太多的实质性业务,只是招收了一些自学考试之类的学生。这等于说在1993年以前我并没有创办新东方学校,而是借用了这所民办大学的名称,叫做“东方大学外语培训部”。

我坦诚地跟他们说“我要跟你们合作”,因为当时我还没有取得办学执照,无法独自招生。我对他们说:“我来给你们办一个外语培训部吧。”他们听了我的想法之后,都觉得我这个人挺实在的,我的想法也十分可行,他们也很重视我的这个提议。这些老教授们也觉得,如果外语培训班办得成功,学校也能额外增加些收入,可以弥补学校的开支,对学校的建设也是有利无弊的,因此,我们很快达成合作协议。

合作办学,我对东方大学承诺的是“总收入的25%归学校”。从经营管理的角度来看,我在当时付出的合作回报的比例其实是非常高的。我在这里稍微一算大家就会明白,如果说外语培训部做得好的话,各项成本和费用能够控制在50%~60%,剩下的毛利润也就是40%~50%。我提出总收入的25%归学校,基本上已经把大部分利润分给东方大学了,我的实际利润其实已经很低了。尽管这样,我还是认为这样做非常值得,这种合作就等于是为我的培训班提供了一个合法的身份。

为什么我会这么说?这也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很大关系,当时的社会办学机构还比较少,国家也控制得比较严格,如果没有一个合法的地位,很难说不被取缔或者受经济处罚。比如,出去贴招生广告,很有可能今天刚贴上,第二天就收到处罚通知,我在北大就经历过这样的事情。

我曾经和北大的另外一个老师合作过一段时间,这个老师找了一所民办学校盖了招生的章。我们认为有了这个合法的手续之后就不会有麻烦了,我和他一起招生,当时的招生点就设在我在北大的宿舍楼的下面。但是北大还是认为我们属于非法经营,我和这位老师的这次合作也就这么结束了。所以,寻找一个合法的挂靠单位合作办外语培训班成为我当时最大的愿望,与东方大学的合作办学是我离开北大后的一个起点,也是我办培训的一个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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