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1.法治落实“制衡”(1)

第三章 凭什么遏制腐败,形成自我纠错机制?

新生的美国建立了松散的邦联式共和政体,面临混乱和危机以至人民不堪忍受之际,1787年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在意见分歧激烈争论中,经过三个月艰难的折冲协调,569次投票表决,最终制定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开了成文制宪之先河,奠定了法治体制的基石,其中规定了美国为联邦制国家。

法治落实“制衡”

美国立国以来,经受了许多极其严峻的考验,如内战、大萧条、世界大战、冷战……不仅安然无恙,而且迅速发展成为超级强国。美国《纽约时报》著名评论家汤麦斯?弗里德曼(Thomas Loren Friedman,1953-)如是说:“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和硅谷,不在于空军和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真正的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体系。有人说,这是一种由天才们设计,并可由蠢才们运作的体系。正是这些让每一个人可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的东西,是美国强大的真正力量。” 

牛顿的古典物理学发现,整个自然世界事物,包括浩瀚星空的天体运行,都合乎一定的科学规律。哲学家相信: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也有应循的“当行之路”。

法治(Rule of Law)是实现社会性“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的根本方略。“制衡”一词,可以理解为“通过制约求得平衡”,以利形成和谐共赢的社会整体,导致建立一个实现人类“个性解放”和“全面发展”的大环境。

人类生而追求自由,但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前提,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自由,便是不自由。因为别人同样可以侵犯你的自由。所以,“不能制约自己的人,不能称他为自由人”(毕达哥拉斯语)。

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制约”,只有建立必要的社会性行为规范,防范超越“不得损害他人自由”这一必要的限度,以保障每个人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方能顺畅有序地发挥“万物之灵”的天赋特秉创造能力,实现其他一切生物望尘莫及的社会性发展进步。

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原始社会里,弱肉强食,没有秩序,没有安全,一片混乱。人类世界并不存在天然的政治权威,社会秩序不应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上。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s)。在这个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只有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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