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婚姻法》大比拼,女性如何“新”应对(2)

关于新《婚姻法》解释二中对于离婚时的房屋产权问题的规定我们可以这么来理解:(1)结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结婚前一方付了首付,余下款项分期付款,房产权证只登记一方名字(或加上其父母名字)的,则该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的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此部分进行财产分割。(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谁出的首付,谁占的份额大,房产证签谁的名字,该房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新《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调整,具体改动通俗点说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房子由父母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2)婚前自己买的房子,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并且登记在其名下的,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还贷,离婚时一方应考虑对另一方的还贷部分进行补偿。(4)婚前买的房子,如果另一方没参与首付,那么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其无关。(5)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子,男方擅自将房子卖掉,第三方合法购买并登记成功的,如果女方想追回该房子,法院不予支持。(6)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的房改房,并且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由此可见,新《婚姻法》解释三侧重的是谁出钱多就支持谁的原则。如果男方出钱买了房,那么房子就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即使房子升了值,也与女方无关。如果女方婚后参与了还贷,那么离婚后男方只会根据女方参贷的比率对其适当补偿而已。

这样看来,新《婚姻法》解释三显然对女性不利,怎么办呢?还是那句话:上有政策,我有对策,自助者天助!坚强的女人,敢于直面悲愤的现实,敢于正视新《婚姻法》解释三的“挤兑”!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新《婚姻法》解释三之下,女人如何巧妙应对不利于自己的局面。

情景一:男人在婚前的存款在婚后会产生利息,他们全额付款的房产也可能会有租金收入,同时还有自然升值,按照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上面所提及的利息、租金、自然升值等与你无关,离婚后是不能参与共同财产分割的。针对这条规定,你该怎么办呢?

难道你会说“不是我的我不会要”?如果是这样,你就错了,你帮他管理财务,你帮他打理房子,你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自己美好的青春年华,难道这些不是属于你自己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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