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关于国有经济的“垄断”(2)

实际上,当市场范围发生变化时,特别是在市场规模扩大或者市场竞争格局改变的情况下,在小范围市场的垄断在大市场就已经不是垄断了。全球经济一体化使人们对垄断的理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经营规模普遍偏小,一些企业虽然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定的份额或比较优势,但在国际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因此,国内企业如果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技术优势等条件获得市场垄断地位,进而开拓国际市场,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对提高我国综合国力、提升国民经济整体竞争力是积极有益的。

行政垄断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垄断形式。目前有代表性的行政垄断行业主要有广播、电视、烟草专营等。对广播、电视的垄断经营,政治和意识形态因素远远大于经济因素,改革进程要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烟草行业实行专营,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我国的石油石化、电力、电信、民航、铁路、邮政及市政公用事业等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目前我国石油石化行业已形成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和中国海油三家企业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市场已呈开放状态。目前BP、壳牌、埃克森—美孚等跨国石油巨头已进入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东部沿海成品油零售市场。电力行业中,电网属于自然垄断性行业,存在网络性、规模经济和大量的沉没成本,但也形成了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两家企业合理竞争的市场格局。发电行业,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大体各占半壁江山,已完全处于充分竞争状态。电信行业中,基础运营业务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与电网企业一样,存在网络性、规模经济和大量的沉没成本,但也形成了三家企业共同竞争的市场格局,增值服务业务已处于激烈竞争状态。我国的邮政改革也正在按照《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实施,铁路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也在稳步推进。

很明显,世界各国对垄断概念的定义和相应管制,是随着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市场范围扩大而变化的。美国是最早推进垄断行业体制改革的国家之一。美国首先在交通运输领域进行改革。1976—1982年,美国政府先后颁布了《铁路复兴与铁路管理改革法》《航空货运放松管制法》《航空客运放松管制法》《铁路法》等一系列法案,对美国交通运输产业的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放松了政府对民航、铁路和公路的管制,同时相应撤消了民用航空局,调整了联邦政府的有关监管机构。美国电信行业在经历了贝尔专利垄断期后进入自由竞争时期。1934年美国以《电信法》颁布为标志开始实行垄断经营。1984年,美国司法部起诉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垄断了电信设备市场、长途电话市场和地区性电话市场,最后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被拆分为7个地区性公司,AT&T只经营长话业务。1996年美国新的《电信法》实施,电信市场完全放开。

日本在1985年将原有的日本电信电话公司实行了民营化,名为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NTT),将电信市场向民间和国际开放,取消了政府垄断制。1987年,政府将日本国有铁路公社实行了民营化,将其拆分为11个单位或机构,各公司都实行股份制,通过各公司之间的竞争,提高经营效率,行业充分竞争的结果不仅降低了铁路运输票价,而且使国有铁路公社扭亏为赢。日本电力行业在1991年5月以后放开实行民营化,形成了具有区域垄断性质的9家电力公司,9家电力公司在区域内均采取发、输、配垂直一体化的管理体制。

德国政府在1989年对邮电行业实施第一改革方案,特别将德国邮电部所管辖的邮政总局改组为3个各自独立的企业,分别是邮政银行、邮政局、电信公司,此前,邮政总局原属国有独资企业。从1995年开始,德国政府对邮电行业实施第二改革方案,特别将上述3家国有企业逐步改制为控股公司,以实现邮电部门的民营化和国际化,将邮电业务逐步向国内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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