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关于国有经济的“垄断”(1)

关于国有经济的“垄断”问题,也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有观点将国有经济等同于垄断经济,将垄断价格等同于垄断地位,将国有经济控制程度等同于垄断程度,将国有企业高效益等同于高垄断。这些观点基本上是不正确的,垄断与国有经济之间不能划等号。

在搞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先来了解垄断的概念。狭义的垄断在法律上是指特定的主体在特定市场上的特定经济活动中排斥或者限制竞争者的状态或行为。也就是说,在特定市场内,市场主体为追求最大的垄断利益,或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或利用特许经营权,或与其他经营者合谋,垄断市场,垄断价格,排斥其他经营者进入同业市场,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

根据垄断的起源和基本特点,垄断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市场垄断或经济垄断。市场垄断是经营者凭借经济实力、专利技术以及市场经营策略而取得的垄断地位,这种性质的垄断是自由竞争和技术进步的结果,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二是自然垄断。自然垄断是以输送网络系统的存在为基础以及与此相应的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决定的,即由一家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比多家企业提供相同数量的产品或服务具有更高的生产效率。三是行政垄断,是指用行政权力管控市场准入,在一个市场只允许一家企业独家经营或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的市场结构。行政垄断不是一般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它是政府有关部门运用行政权力,以维护本系统企业的垄断地位,并非通过自由竞争和提高生产集中度最终形成的经济性垄断。

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自然垄断是用法律的、行政的手段设置进入障碍或明令禁止新经营者进入,才能维持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的局面,因此自然垄断也具有行政垄断的特性;其次,自然垄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可以因市场、技术条件变化转变为非自然垄断行业。在自然垄断已经因技术进步、市场规模扩大原因转变为非自然垄断后,如果仍然维持垄断状态,就变成了行政垄断。

在上述三种垄断经营中,市场垄断在我国基本上还没有形成全国性的垄断行业。在国外,量大面广、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行业,前几家企业的生产集中度往往高达70%~80%。6家跨国铝业公司的铝土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45%以上,氧化铝产量超过世界总产量的50%;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公司客机产量占世界民航机市场的90%;英特尔公司占世界计算机中央处理器近80%的市场份额。同一产业领域,我国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同一产品,往往有成百上千家企业生产,市场竞争格局很不合理。在国有企业比较集中的机械、汽车零部件、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建筑等行业或领域,已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其他行业或领域更是业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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