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水师降服始末(4)

17日,伊东司令长官和清国威海卫道台牛昶昞在《降服规约书》上最终签字调印,此后联合舰队浩浩荡荡进入刘公岛港湾。日清双方签署的《降服规约书》共计十一条。

第一条 依照本规约,清方须提出希望获得安全护送的清国及外国士官的名簿。名簿需注明人数、官职、位阶、姓名,雇用外国人须注明其国籍。

第二条 中西水陆文武官员,保证不再参与现在日本和清国间的战争,以书面形式宣誓。

第三条 在刘公岛上的陆兵武器弹药存放于一定的地点,其地点通知日军。刘公岛兵员于2月14日下午5时始,至同月15日正午止,在竹岛上陆。同日正午开始,日本护卫兵护送登岸缴械的清兵,通过威海卫日军占领区后解散。

第四条 威海卫清方责任者,代表清国舰队士官,提出数名交付各军舰及炮台的委员,此等委员于2月15日正午以前移交其所担任的舰船、炮台内炮械、枪支弹药以及兵器目录。

第五条 允许清国海陆军士官、兵员及外国人,依照第十条规定,搭乘康济号舰退出威海卫海域。

第六条 退出威海卫的清国海陆军士官及外国人,允许携带只限私有动产的物品(武器除外),且日军认为必要时可以实行临检。

第七条 劝告刘公岛本地居民不必畏惧,继续居住安分营生。

第八条 2月16日上午9时,日军开始登陆刘公岛,着手接收炮台、军用品及收容各军舰。但是在本谈判终了后,伊东司令长官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派遣数艘军舰先行进入刘公岛港内。清国海军士官支那人及外国人,2月16日上午9时仍可留居船内。2月15日正午,当清军陆兵摆渡上陆完毕后,经陆路归乡的清兵,按照日军规定的路线,在日方卫兵护送下离开日军占领区。

第九条 欲离开威海卫的老幼妇女及其他非战斗人员,2月15日早晨开始在东西口,可以乘支那民船离开。届时日本海军派遣水雷艇或小汽船实施临检,检查范围仅限人员及行李。

第十条 伊东司令长官为尽本国之义务,慰藉丁提督亡灵,免缴汽船“康济号”,搭载丁提督等官之灵柩返乡。康济号的使用权由威海卫清国海陆军代表牛道台自由处分。丁提督等官之灵柩,须于2月16日正午至2月23日为止的期间,搭载康济号送出港外。康济号兵船上的武器装备保证全部卸装,2月15日午前日本海军士官登船验查。

第十一条 本规约既定,战争即属已毕。在威海卫的清国海陆军若向日本海陆军抵抗,此规约将全部无效,日本陆海军立即重新开始战斗。

2月14日正午,军参谋副长伊地知返回大山司令部复命,有贺学士16日返回,石井大尉17日返回,报告清军降服始末。大山司令官依照日清双方签订的《降服规约书》下达命令。第二师团步兵两个中队前往北竹岛村警备。第二、第六师团各派遣两个步兵中队,负责15日上陆的降服兵受降。两师团各派遣一个步兵大队,担任护送降服兵通过占领区的任务。

2月15日,上述各部队到达指定位置。16日,刘公岛清兵上陆开始,可是从刘公岛开来的渡船突然改变航向,朝北岸水雷营栈桥方向驶去,并未按照原定位置在北竹岛村停靠。原来军参谋步兵中佐神尾光臣,上午10时乘坐搭载降服兵的炮舰,引导清军登岸受降。途中知道在北竹岛村登陆多有不便,故临时改变预定航线驶向北山嘴水雷营栈桥上陆。降服兵陆续经栈桥上陆,至日落时分,约有3,800名清国的陆兵、水兵及非战斗人员登陆。神尾中佐是最后的上陆者,圆满完成了刘公岛陆兵的登陆任务。登陆期间,北竹岛村警备诸队,陆续赶到北山嘴水雷营栈桥上陆地点执行警备任务。上陆的清兵立即由各路护送队按照预定路线护送,一直持续到17日凌晨3时结束。清军护卫前营、后营、水兵2,025名,在初村前哨线外释放。972名护军正营、副营,在道头村、小北山村、草庙集释放。

按照清日双方签订的《降服规约书》,17日联合舰队开进威海卫港。日方接收了刘公岛诸炮台、水雷营、官衙、诸仓库、舰船等清军资产,并且派工兵炸毁威海卫诸炮台军事设施,称雄亚洲的清国北洋水师覆灭。威海卫作战结果,清国舰队沉没舰船,定远、来远、威远、靖远、宝筏、附属2号鱼雷艇、二樯帆船7艘。降服主战舰,镇远、济远、平远、广丙、镇北、镇中、镇南、镇东、镇西、镇边等10艘;从港湾西口突出逃走的9艘鱼雷艇,除左队1号成功逃走外,其余包括福龙号在内的8艘鱼雷艇均触礁被俘。教练船康济号被日军解除武装后交还清军,用于遣散降服清兵返回芝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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