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外的公司治理(1)

1、英美模式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英美公司的股东非常分散,而且相当一部分股东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就将其决策权委托给一部分大股东或有权威的人来行使,这些人组成了董事会。股东们将公司日常决策的权利委托给了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而董事会则向股东承诺使公司健康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

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在内部管理上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不同的委员会,以便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决策,附设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委员会。其二,将公司的董事分成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趋势,按理讲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会加强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时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会主席,这种双重身份实际上使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其结果是董事会难以发挥其监督职能。

首席执行官(CEO)。在多数情况下首席执行官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大多数公司又在首席执行官之下为其设一助手,这就是首席营业官,即COO,在大多数公司这一职务一般由公司总裁(President)兼任,而总裁是仅次于首席执行官的公司第二号行政负责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总裁,此外公司还设有其他一些行政职务,如首席财务官等,在总裁以下各公司还常常设有多名负责具体业务的副总裁。

外部审计制度的导入。由于英美等国是股票市场非常发达的国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披露,所以英美等国很早便出现了由独立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事务所,英美等国公司每年的财务报告书都附有审计事务所主管审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政府的审计机构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事务所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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