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川:关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若干思考(5)

四、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几点考虑

“十二五”时期如何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对此已经有一些讨论,“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正在制定过程中。这里我初步谈几点考虑。

一是选择具有硬约束的金融机构,让它们在竞争性市场中产生定价,在一定程度上把财务软约束机构排除在外。前面提到过,2003年开始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时,由于改革进程不同,各家银行的自我约束很不一样:部分银行已经实现财务重组,资本充足率较高,资本约束较强;而有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为负数,也不受资本约束。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就很成问题。现在经过这一轮大规模的金融机构改革,情况已有很大变化。几乎所有大中型商业银行不仅资本得到了补充,而且已成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2010年,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上市后,商业银行财务重组和股份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这为我们推进下一轮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是按照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确立达标金融企业必须具备的硬约束条件,不达标的企业就是约束程度不够。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对于软约束的金融机构,或者一些“病号型”、“重病型”金融机构,暂时还不能给予过大的定价权,否则还是缺乏自我约束,还会出现高息揽储、搅乱市场等问题。这就是说,只有达到自我约束标准的金融机构方可给予更多的定价权。那么,达到自我约束有什么标准呢?可以结合这一轮改革方向,把宏观审慎性几项标准作为一个标尺,建立一个适应宏观审慎管理需要的稳健性标准,同时还要区别系统重要性机构和非系统重要性机构,也要区分资本类型和质量,这关系到公平竞争的基础和损失吸收能力。对于达到宏观审慎性标准的金融企业,就应该有更大的自主定价权。

三是要有实现正当公平的竞争主体,既包括银行,也包括客户等市场竞争者。在选择具备正当公平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时,还要审视其是否还有未消化的历史包袱和未暴露的表外包袱。无论是银行还是客户,如果还有若干历史问题没有消化,这些机构的定价行为就可能有违真正的公平竞争,需要被排除在选择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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