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川:关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若干思考(3)

三、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条件

利率市场化改革与其他改革都有关联,下一步推进这一改革需要讨论一下,应培育哪些条件,在哪些方面建立配合关系。

一是利率市场化是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因此要有一个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金融机构在正当的市场竞争条件下通过竞争来定价,虽然定价可能会有偏差,但是因为有竞争,有多样化、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有多个机构,总体来讲会产生合理的均衡价格。

市场竞争首先一个条件是要有财务硬约束,而不是软约束。有财务硬约束的企业与只有软约束的企业放在一起竞争,会出现大量问题。2003年—2004年间,我们曾讨论过,如果有的银行是政策性银行,另外一部分虽称之为商业银行,但尚不服从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它们与合规银行之间的竞争会有问题。商业银行和现存政策性银行的财务约束完全不一样,有补贴的机构和没有补贴的机构之间、受资本约束和不受资本约束的机构之间是没有办法放在一起公平竞争的,因此首先一个条件是财务硬约束。特别是我国,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市场约束并不是十分有效,对存款人的隐性担保还普遍存在。

除了硬约束,还要防止“病号型”或者“重病型”竞争,就是有问题的机构可能更加冒险,用不正常的利率进行竞争。通过这次金融危机,我们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在出现问题时,往往通过高息揽储或发行一些高收益产品获取资金,以掩盖资产负债表出现的问题,企图继续残喘,并寄希望未来有机会缓过气来。在危机中有很多这样的机构,我国也出现过类似现象。如过去一些证券公司出问题后,大量发行柜台债,利息很高,但这是违规的。这属于“病号型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二是银行的客户要接受和认可利率市场化。在一般商品市场,消费者对价格差异和自主选择已习以为常。人们去商店购买物品时,如果不满意产品价格,可以“货比三家”,到其他商店看看,比比价格。但在金融市场上,由于过去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一些客户还没有适应银行服务的差别化定价。如果客户对银行某一定价不满意,仍习惯于马上向政府表达或归罪于政府,希望政府来干预。政府如果回归到大规模干预,市场化定价就得走回头路,还可能导致金融产品定价成为商业银行的“政治表现”,而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竞争机制和自主定价权的条件就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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