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的人权、自由、民主等思想实际上起源于基督教宗教改革和以后形成的新教教义,起源于新教教徒对《圣经》新的理解和诠释,这一点将在下面的章节中详述。实际上,没有新教特别是清教徒对人权和民主的执著,也就不会有美国的独立。这一点反映在美国开拓之父的“五月花号”搭乘人员的契约上,反映在美国处于无序状态时的殖民地的政治体制上,反映在美国的建国《独立宣言》以及宪法上。
中国以及外国一些世俗化学者因为执著于世俗化角度,所以,否认基督新教对《独立宣言》的影响,将美国的独立精神追溯于欧洲的自然法思想,认为可以从洛克、卢梭等自然法学者那里找到《独立宣言》的思想根源。《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弗逊在回答这个当时就被人询问的问题时说:“李(Richard Lee)指责我抄袭了洛克的《政府论》,我只想说,我在起草时没有翻阅任何资料或借助别人的思想。”
实际上,即便是来源于自然法思想,追根溯源,也会发现,由于欧洲的深厚的基督教传统,洛克等人的自然法思想其实是起源于基督教。耶稣的使徒保罗在《罗马书》中说,上帝通过自然万物向人类启发了自己,并将良心给了人,因此,自然的秩序和人的良心本身就体现着上帝的公义。对基督教来说,自然法不是自存之体,而是上帝创造的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借以让人们明白事情的对与错。洛克本人是基督教徒,曾经写过《基督教的合理性》、《神迹论》等基督教神学著作。作为基督教徒,其自然法理论是基督教式的自然法论,而不是流行于欧洲的将自然秩序予以神化的“自然神主义”的自然法论。有的学者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与自然神论混为一谈,这是误解,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就像在《独立宣言》中看到的一样,美国当时的建国者作为基督教徒,没有将独立的权利诉诸被神化的自然的天然秩序,而是诉诸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