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与胡适:左右不讨好的开路先锋(11)

胡适与梁启超在学术上的是是非非我们且不去管他,但发生在当时的一个小插曲却颇有一些意味,很值得记述一笔。梁任公的演讲,历来是人气旺盛的。这一次他要点名批评的胡适,又是新文化运动的一员健将,思想学术界最耀眼的明星,其受到关注的程度之高是可以想见的。那一天,“礼堂座无虚席,连窗台上都坐满了听众”。其中一位年轻学子,就是后来编纂《汉藏大辞典》的张怡荪教授,他在多年以后向自己的学生讲述了发生在当时的一段佳话。据说,“数千听众中,他是坐在窗台上的一个,他的笔记,是匆匆写在几张临时找来的烟盒纸上”。根据他的笔记,梁任公在演讲时曾提到《老子》一书有战国作品之嫌,并风趣地对听众说:“我今将《老子》提起诉讼,请各位审判。”(查梁启超《评胡适之<中国哲学史大纲>》一文,并没有这句话,但其中第五节专门对《老子》一书的成书年代提出了质疑,说过“我很疑心老子这部书的著作年代,是在战国之末”的话,现场笔记各有侧重,也是可能的。)这位张先生回去以后便写了一份“判决书”寄给梁先生。“这是一篇以文艺形式写成的学术论文。文中称任公先生为原告,称《老子》为被告,自称‘梁任公自身认定的审判官并自兼书记官’,以在座‘各位中之一位’的身分‘受理’任公先生提出的诉讼,进行判决。其判决主文如下:‘梁任公所提出各节,实不能丝毫证明《老子》一书,有战国产品嫌疑,原诉驳回,此判。’”

张先生的学生郑伯麒先生在1983年写文章追诉这件事,他说:“就是这样一位名不见经传的年轻人,居然敢于批评当时早已名满天下的大学者梁任公先生:‘或则不明旧制,或则不察故书,或则不知训诂,或则不通史例,皆由立言过勇,急切杂抄,以致纰缪横生,势同流产。’”然而,梁先生收到这份“判决书”却很兴奋,尽管他并不赞同作者的观点,但深自赞许作者的才华,亲自为他写下了题识:“张君寄示此稿,考证精核,极见学者态度。其标题及组织,采用文学的方式,尤有意趣。鄙人对于此案虽未撤回原诉,然深喜老子得此辩才无碍之律师也。”后来,张先生的这本书出版,梁任公的题识则外套方框印在正文首页的正中。(夏晓虹编:《追忆梁启超》,307308页)

晚年梁启超在胡适面前常常喜欢有一点争强好胜的表现,他几次与胡适过招,往往是他挑战叫板在先,胡适应战在后,有时甚至就不应战,低调处理。发生在1923年的“国学书目”之争就是这样。最初大约是清华学校的胡敦元等几个同学将赴美留学,请胡适拟一个“想在短时期中得着国故学的常识”(胡适:《一个最低限度的国学书目》序言,见《读书与治学》,195页)的书目。其后,这个书目发表在225日出版的《东方杂志》第20卷第4号上,并被34日出版的《读书杂志》第7期所转载。《清华周刊》的记者从《读书杂志》上看到了这个书目,并于311日给胡适先生写了一封信,针对这个书目提出了两点意见:“第一,我们以为先生这次所说的国学范围太窄了。……第二,我们一方面嫌先生所拟的书目范围不广,一方面又以为先生所谈的方面——思想史和文学史——谈得太深了,不合于‘最低限度’四字。”(同上,207208页)胡适有一封答书,回复《清华周刊》的记者,他在书中对书目的问题做了一些解释和说明,并在原书目上以加圈的方式,又拟了一个“实在的最低限度的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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