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二次布匿战争后期(30)

比较“扎马会战”前后西庇阿提出的和谈条件,我们不禁为两者之间的差距之大而深感震惊。

第一、第二和第三项与会战前西庇阿提出的第一、第三和第四项完全相同。第四项是迄今为止,罗马对所有战败国都会提的条件,不只针对迦太基。

第五项也是与任何国家之间签订的和约中必定会有的一项。

第六项的意思是解散迦太基海军。只是,扎马会战前,迦太基留下二十艘,扎马会战后改成留下十艘,其余战船全部交给罗马。

问题应该是第七项。这才是扎马会战失败的真正后果。迦太基不得发动任何战争,即使是自卫,也必须在得到罗马许可的前提下战斗。也就是说,迦太基失去了主动交战的权利。这样一来,迦太基称不上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

第八项与扎马会战前的第六项完全相同。也是和约中必定会有的一项。

至于有关赔偿金的第九项,扎马会战前后翻了一倍,从五千塔兰托增加到了一万塔兰托。但是,因为期限是五十年,折合成每一年,迦太基需要支付给罗马的只有二百塔兰托。换算成日元相当于一年二亿日元。

第十项是向罗马送一百个人质。后来,这成了罗马人常用的一个手段。只是,这些所谓的人质除了不能按自己的意愿随时回国,其余方面和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完全一样。挑选年轻人也是出于这样的目的。罗马人喜欢挑选曾经的敌国的统治阶层的子弟,也就是曾经的敌国的统治阶层预备军,让他们在罗马学习,把他们培养成亲罗马者。说是人质,与牢狱没有任何关系。罗马人心目中的人质就是把他们安置在合适的人家里,像对待家人一样对待他们,让他们和这家的孩子一起在家庭教师的教授下学习。

作为日本人,我最感兴趣的是,在这里只有胜者和败者的这一事实,没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他们不会认为战争是犯罪。如果对战争犯进行审判的话,汉尼拔当之无愧应该是一号战犯吧。

的确,和约的内容有些苛刻。但是迦太基不像有些加盟“罗马联盟”的罗马同盟国,不仅部分领土遭到没收,成为罗马的国有土地,必须向罗马支付租地费才能耕作这些土地,而且还要承担为“罗马联盟”军提供兵力的义务。也不像西西里那样变成罗马的行省。虽然交战权利受到限制,虽然海军事实上被解散,但是,作为自治国,其余的一切都保留下来了。对于迦太基的内政,罗马也不加干涉。而且,从后来罗马与马其顿、叙利亚之间缔结的和约内容来看,很难说,罗马只对迦太基苛刻。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