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联盟

人类社会中,能早早预见到遥远的未来,据此立下所谓的百年大计,并把相应的计划付诸实施的人少之又少。正因为少,我们才称他们做天才。除了天才,普通人只会为了解决眼前的问题制订相应的计划。但是,因此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人只是为了解决眼前的问题,制订相应的计划并付诸实施,结果这计划竟成了百年之计,另一种人只解决了眼前的问题,结果也只是暂时解决了问题而已。

问题看似都是偶然得到了解决,但是,后者的偶然的确是偶然,而前者的偶然却是必然。历史上的偶然成为历史必然都应该归因于人的所作所为。在后世的我们看来,被认为是历史必然的事件,在当时几乎都是偶然。把这种偶然变为必然,很多时候都在人。因此,历史的创造者始终都是人。

……

在“拉丁同盟”中,同盟成员只有罗马和其他加盟国两类。但是,在“罗马联盟”中,成员国却分为五类。

第一类是联盟之主罗马。在罗马,只要是自由民,不分贵族平民一律享有罗马市民权。因此,他们有服军务的义务。这是享有自由的市民的义务,同时也是直接税的纳税形式。当然,他们同时享有投票权和罗马公职的被选举权,以及参与国政的权利。

第二类是旧拉丁同盟的加盟各国。他们是公元前390年一度背离罗马,又被重振之后的罗马再度打败的国家。这些国家有着与罗马相同的语言、宗教和习俗。罗马毫不吝啬地给了这些国家的人民完全的罗马市民权。

应该说这是吞并。只是这种吞并建立在与胜者罗马完全平等的基础上。他们中甚至有人还当选过罗马执政官。

第三类是拉丁语叫“自治城市”的各国。词源为拉丁语的这一意大利语,在词典上的解释是地方自治体或市镇。对于这些国家,罗马给了他们无投票权的罗马市民权。

所谓“无投票权的市民权”,就是他们不享有罗马国政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此之外,他们在所有方面都享有和罗马市民同等的权利。这些人被要求学习拉丁语,以便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享有完全的罗马市民权的人。他们是所谓的准罗马市民军。事实上,只要过三年,一般都可以得到罗马市民权。

因此,这一类无投票权的市民与罗马市民通婚也是自由的。罗马法律规定的私有财权也有保证,而且承认国内自治。

第四类是科洛尼亚,我们把它翻译为殖民地。科洛尼亚和略早些的英国、法国、荷兰、西班牙的殖民地不同。罗马人建设殖民地不是出于经济的理由,而是因为政治上的理由。当然,罗马人也不像希腊人,因本国人满为患,无处容身的人们自作主张去一个地方建起殖民城市,与本土的关系只是通商或文化交流。

只有被认为战略上非常重要的地方,罗马市民团才会开展殖民建设。由于他们享有完全的罗马市民权,所以,有义务承担罗马军务。在殖民地的罗马人承担军务,只是为了保护自己居住的地方。就这样,在每一个战略要地,罗马人都要毫无例外地建造用作要塞的新城。

除了罗马市民,也有“罗马联盟”其他加盟国的人建殖民地。前者叫“罗马殖民地”,后者叫“拉丁殖民地”。它们只是殖民者不同,殖民地建设的目的相同。对罗马人来说,建设殖民地就是建“要塞”,所以不太可能交给他们信不过的人。

第五类是历史上统称“同盟国”的各个国家。当然,同盟国是后世的人们叫的。在当时,罗马人称他们为“同盟市”。同盟市就这样成了意大利语中的一个词,现在的意思是共同经营者。

……

在公元前四世纪后半叶,以那不勒斯为首的“罗马联盟”第五类各国被逐一纳入罗马势力范围,其中大部分是位于意大利南部希腊殖民地。

这就是公元前四世纪中叶确立的“罗马联盟”的实体。罗马选择了其他国家不存在的政治策略。他们没有把失败者贬为奴隶,而是让失败者成为“共同经营者”。流传后世的有名“分而治之”的思想就产生于此。

因为罗马以外的四类国家不是以罗马为中心,向树木年轮那样从里到外按“自治城市”“科洛尼亚”“同盟市”的顺序依次划分的。这四类“同盟国”相互混杂在一起。罗马是故意这样做的。他们认为,只有这样,同盟各国将不可能团结起来建立统一战线,共同对付罗马。特别是散落在战略要地的殖民地,起到了阻碍同盟各国采取共同行动的作用。

这种混杂的方式优点很多,但是缺点也不少。最大的问题是来自罗马的指令传递迟缓,军队行动不够敏捷。为了解决这一缺陷,这一时期的罗马开始了有计划的道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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