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众舆论的自我理解(2)

第二,关于舆论的批判性。

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公众舆论“指的是有判断能力的公众所从事的批判活动”,对于公众舆论的核心特征在于批判性这一点,中国的知识分子们的认识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大致而言,在19世纪末之前,无论是洋务士大夫,还是维新士大夫,都还停留在传统民本主义的框架之内,将报纸的功能仅仅看做君民之间“去塞求通”、“耳目喉舌”、“通上下之情”的工具,批判性相当弱。进入20世纪以后,中国的公共领域的参与者们,对舆论的认识有很大发展,突破了民本主义传统,将舆论的功能与现代民权概念联系了起来,因而也具有了鲜明的批判性。

在这方面,梁启超是那个时代最有见识的思想家。在20世纪初中国思想界的民权狂潮中,多数人都重视政治层面的变革或革命,相信制度的民主化可以拯救中国。但梁启超发现了比政治改革更重要的问题,即如何造就舆论,为政治权力提供合法性基础和监督职能。为什么民选的政府还需要舆论的监督?梁启超指出,因为人性不能尽善,政府受民众委托,授予全权,即使是圣智当政,也不免滥用职权。即使有立法、司法权的独立制衡,以及政党制的对立,力量仍然薄弱,需要舆论作为后援。言论和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之保障,报馆就是借助这两项自由,实行对政府的监督。在梁启超看来,报馆作为独立的舆论机关,“非政府之臣属,而与政府立于平等之地位者也”。不仅如此,报馆的地位还高于政府,因为政府只是受国民委托,是国民的雇佣,而报馆代表着国民的公意,所以报馆视政府如同父兄之视子弟,负有教导批评之职责。

这是梁启超1902年的看法。到1910年,他对舆论的认识更加明确了。他进一步指出,“凡政治必藉舆论之拥护而始能存立”,因为舆论代表了多数人的意见,是多数人意见的公开表达。真正的立宪民主政治,就在于尊重每个人的独立意见,并让他们堂堂正正地表达出来。在他看来,“舆论者,天地间最大之势力,未有能御者也”; 所谓立宪政治,就是舆论政治。梁启超对舆论功能的认识,已经相当接近现代公共领域的批判性观念,他的思想后来被中国的舆论界所继承,成为民间舆论的共识。

第三,关于代表公共利益。

按照哈贝马斯等当代共和主义思想家的看法,公众舆论应该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这样的公共意志或公共利益,不是个人意志或个人私利的简单总和,而是每一个公众超越各自的利益所限,从公共的角度所理解的共同利益,最后通过公共讨论和辩论所形成的共识。

关于舆论应该代表公共利益这一点,有意思的是,也是现代中国公共领域参与者们的共识。梁启超早在1901年就指出,作为舆论代表的报馆,必须有一个最高的宗旨,报馆的宗旨不在牟利,也不在媚权,而是“能以国民最多数之公益为目的”。公认的现代中国新闻史专家和新闻学家戈公振在其名著《中国报学史》中,也明确说:“民主政治,根据于舆论;而舆论之所自出,则根据于一般国民之公共意志。报纸者,表现一般国民之公共意志,而成立舆论者也。”

不过,每一个人都是有私利的,如何才能使得舆论代表公共利益,而不是私人意见的总和呢?在西方共和主义思想家看来,当个人作为公众发表意见的时候,他不是从自己的利益,而是从个人的信仰或良知出发,考虑何谓公共利益,这样,良知最后变成舆论,不同的信仰之间有可能形成共识,形成公共意志。在这方面,梁启超与共和主义思想家所见略同。为了保证舆论能够代表国民之公意,梁启超对个人的舆论提出了若干要求,其中他特别强调必须有“真诚”和“公心”,不是以私人的利害关系,而是从国家利害考虑问题,“各凭其良知之所信者而发表之”。这样的看法,在相当的程度上,成为现代中国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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