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中,这种占有感的积极意义也止于此。原因在于,如果说一般意义上的爱与父母对孩子的爱相异之处首先在于父母肩负教育义务的话,那么两者第二个不同恰恰在于父母必须限制自己对孩子的占有欲。
在成人之间的爱中,一方想成为另一方的全部,同时也让另一方成为自己的全部,这合乎人的本性。想占有另一方是正当的。由于情人间的这种互属愿望意味着双方要情投意合、亲密无间并齐心协力、历久弥坚地面对人世考验,它甚至经常成为双方关系蓬勃发展和稳固的一种因素。当然,有时一方会表现出太多的占有欲,从而使另一方(或者双方)的自由受到限制,但这并不严重。这一方面因为双方都已经是成人,这种可能的占有不会产生真正悲剧性的后果;另一方面,尤其因为在悲剧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当事双方也是势均力敌的: 两人都是成年人,他们都有能力接受或拒绝这种情况。
然而在父母与孩子之间,“施爱者”与“被爱者”不能通过一种占有关系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导致灾难。因为在这种关系中,双方是不平等的。力量的对比甚至完全不平等,因为孩子完全依赖成人的状况使后者永远处于居高临下的地位。
孩子的依赖不仅是物质性的(因为他的生存完全依赖于大人),而且是社会性的: 一名儿童所享权利甚少,在家庭事务中更不能独自行使任何权利,他不能脱离父母。哪怕他有这个愿望,哪怕他与父母的生活十分不幸,除非有第三方的帮助,任何一名儿童都无法离开父母。他的依赖也是心理性的,因为父母是他第一个爱的对象。他崇拜父母,把父母想得尽善尽美,至少在一定时期内如此。他希望得到父母的爱,这对他来说就像空气、水或者食物一样是必须的,为此他总是准备竭尽所能去博得父母的欢心,不惜付出任何代价。父母同时又是孩子的第一个榜样,是孩子自我认同的源泉: 孩子的思想和行为都会仿效父母。这种仿效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尤其因为父母的影响是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潜移默化地产生的,它将影响孩子整个一生。孩子对父母来说就像雕刻师手中的黏土,他将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父母塑造的模样。
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对其监护人的极度依赖性以及易受后者影响的特点值得我们着重强调。因为只有充分考虑这两个因素,才能理解在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爱这个方面,一方尊重另一方局限的问题以及占有的问题,都完全不同于成人之间的爱。如果父母在与孩子的相处中以“所有者”姿态自居,那么孩子只有下面两种选择: 要么附属于父母,放弃自己所有的愿望,甘愿成为父母的物品(这对孩子来说意味着完全失去自己的生活);要么试图反抗父母。但是,我们知道,这只有以他身心俱损为代价才有可能,即使这种代价没有彻底断送他的一切未来,也必将对其产生严重破坏。
父母想把他们深爱的孩子留在身边,其结果不只是像成年人之间那样暂时限制了孩子的飞翔,而会真正妨碍孩子生活并阻止他实现自我,也就是说成长为不同于父母的“另外一个人”,能意识到他的局限及其永远享有的成为“他自己”的权力。这个“自己”是他可能成为,而不是父母指示他成为的样子。
父母与孩子间的这种占有欲总是具有毁灭性的,因为它扩大了他们之间存在的力量差距,而且把这种与生俱来、结构性的差距变成一方对另一方的压制。因此我们可以说,把孩子留在身边的思想不是爱,纯粹建立在占有基础上的父母之爱不能被称为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