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第二次出生(10)

爱自己胜过爱自己对另外一个人或者另外一个人对自己的关系。现实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做儿童在人看来是没有价值的,你不能掉头退回去。”昨天已经一去不复返,即将到来的明天将很漫长。这是死亡,然而如果它被接受的话,那就是变形。重复满足欲望是致命的,从不重复、总是具有创造性的欲望可以使人获得具有解放意义的爱。

直到成人之前,倒退和当事人与母亲以及母亲其他亲人的关系相联系。相对于现实中真正的父母,儿童更多地自我同化于他身上所摄取(introjecté)的父母。儿童最迟到青春期应该放弃父母在自己内心中的这种榜样,脱离父母作为教育者所表达的欲望,尤其不能再讨好父母,以使自己专注于追求在与家庭以外其他人的互助交往中实现自我的欲望和快乐。否则,如果没有享受这样一种自由,投身这样一种对未来奥秘绝对冒险的追求,他如何能够成长到青春期呢?此外,让父母失望与对他们失望是同样令人痛苦的。

儿童到青春期所表现出来的迟钝源自这种考验。那么多青少年无用地贪吃大量食物的表现也是这个原因造成的。他们如饕餮般吃下远超过其身体需要量的东西。这是对他们幼年时期的一种倒退,那时家人对他说:“多吃点,好长个。”到了他们现在这个年龄,这句话应该变成:“常出门,好长个。”而不再是让他“多吃”了。要走出家庭到外面去。健康的青少年和您谈的都是这件事:“他们不让我出门。”做父亲的则不满地(反复)说:“家里都快变成全配型的旅馆了。”是的,这是必要的。全配型旅馆的老板们应该很高兴看到长大的孩子在外面开心地玩耍或忙完之后回到那里。成人应该乐于充当港口和码头。

父母们失望的是孩子已经不是他们的欲望工具,不能再为他们带来快乐。孩子回来只是为了得到好处,就像在狂热远航冒险中靠港停泊补给的船舶。当港口过于制造焦虑时,青少年们就离港而去。

离家出走是有益的,尽管年轻人会因缺乏经验而遭遇危险。

我曾见过一位法官,他对法律借口防止离家出走的年轻人因涉世不深遭遇危险而做出与其利益相悖的规定颇有微词。容留离家出走者、向其提供临时庇护的人如果不向住地所在辖区的警署或者宪兵报警,将被视为犯法,被认为是离家出走行为的同谋。

如果孩子出走后得到另外一名成人的救助,从这个人或孩子本人那里得到消息的家人几天后赶来接孩子,这种体验是有益的,但这件事不能把社会牵涉进去……这对父母来说是了解孩子在家庭环境中感到窒息的一次良好机会。这不是社会的事情,为什么要惩罚接待逃亡儿童的行为呢?

人们如此害怕年轻人遭坏人利用,从而不允许成年人接纳离家出走的儿童。“儿童SOS(紧急救援)”机构被法律取缔了。然而它曾经是那些“失去项圈的丧家犬”可以向人倾诉的地方。那里的负责人可能受到其中一些年轻人的蛊惑或者蛊惑了他们。那又如何呢?受父母蛊惑要比受外人蛊惑更糟糕。罗伯尔?布兰的儿子是此举的首创者。当然有一些年轻人有犯罪倾向,但也有许多人只是需要从家庭圈子里逃走两周而已。人们告诉孩子的父母:“你们的儿子、女儿在我们这里。这总比他们流浪街头好。”

《儿童的利益》读书网在线试读连载完毕,更多精彩,请参见原书。呼吁您购买正版图书。

下一章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