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体外循环的财政收入(7)

根据业内专家的分析与归纳,房地产企业除了采取各种“合理避税”的手段外,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偷逃税的:一是在预售楼盘时故意延迟缴纳税款,或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连续滚动开发项目,项目决算期又有意无意地滞后,导致成本难以理清,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难以确定,利润黑洞惊人。三是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隐瞒收入;或将预收房款等挂在往来账面上,使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四是将更名费、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没收的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登入营业外收入或往来账户,未计入应税营业额一并申报纳税;有的将包销、代销商品房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以从销售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

上述这些偷逃税的手段告诉我们,房产企业的大面积避税,固然有开发商主观逃税的因素,但至少也说明现行税制还存在许多不足。首先,房产市场的税制结构不合理。目前,在房产市场上,开发阶段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税重。这种税制结构相当于给土地开发者无息贷款,实际上鼓励了投机。进入流通时,土地承受过高的税负,又助长了土地的隐形交易,致使逃税现象严重。其次,房产市场的税种多,负担重。在房地产业目前的链条中,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到房地产的开发、转让、保有等诸环节,涉及的税种有12个,是现行税制下交纳地方税种最多的行业。有的地方还重复征税。由于涉及的税种多,一方面使企业税负重,增加了建房成本,使部分房地产企业偷起税来“理直气壮”;另一方面造成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的漏洞,从而导致税收流失比较严重。再次,土地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不是按价值征收,而是按面积征收,这种征税形式不能随着课税对象价值的上升而上升,具有税源不足而缺乏弹性的缺陷。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房产商去投机和偷漏税款。此外,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导致房地产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也使得内、外资房产企业的偷税手段更复杂更隐蔽。

在个人偷逃税方面,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曾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进行了访问调查。结果表明,51.6%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人中,36.9%抱怨缴税过程繁琐,没有时间办理;26.9%声言即便好好缴税也未必能享受到相应权利;21.2%直言税费有点高,不想承担;13.8%表示不知道税是怎么回事;另有1.2%给出其他理由。这个调查结果直接反映出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税费高、缴税繁琐;第二,义务和权利不明确;第三,公民缺乏纳税意识。

企业和个人的偷逃税是很能说明问题的。一般来说,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主要有两类:一是经济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如生产规模、增长速度、经济效益与人均国民收入等;国家、企业和居民的分配体制;财政政策的收支状况等。二是税制因素,包括征收管理水平、纳税人的守法程度等。中国税收增幅过快,税负过重,两方面因素都有。从前者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蛋糕做大,企业效益提高,居民收入上升,税收的规模和水平自然也跟着水涨船高;但是,企业和居民税负较高的主要原因还在于政府自身规模的庞大和臃肿。现阶段,政府的运行主要靠税费,行政结构庞大,人员众多,花钱办公的地方也多,从而使得“税务负担指数”较高。从后者而言,税制结构和税收手段的滞后都会导致企业和居民税负的加重。由于我们面临着迅速发展本国经济的历史任务,需要大量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作保证,而商品税较之所得税对于实现税收收入目标更具有直接性,且税额的多少不受经营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因此,中国的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不像其他国家普遍以所得税为主体。

税收是公民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也即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从这个角度看,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二者之间应当是均衡的、等价的。税负过重,增大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降低了其投资能力和积极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中国经济应有的增长动力。要遏止偷逃税现象,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税负,一方面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开支;另一方面,就是改革和完善税制。必须对阻碍中国经济发展的现行税制进行根本的改革,从目前的以流转税为主转向以所得税为主,同时加快财产税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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