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当责的一个关键性应用(4)

3.5 ARCI应用实例:当责在组织内的上下传承

在现代西式经营里,一个组织的最高权力者,不论实质上或法律上都是:CEO(首席执行官),不管是董事长或总经理兼的,甚至有副总兼的。谁兼CEO,谁就是这个组织的最高权力者,对这个组织的兴衰凌替负有最终责任。在中国台湾,比较复杂些,真正的领导人可能是董事长,也可能是总经理,所谓的CEO则是自封的;法律上的负责人就是董事长,不理会一位自称是CEO的总经理。

一个有当责的组织(accountable organization)的最高负责人当然是A,但他也不能独断独行,他要有C,如董事会、委员会或内部外部自聘他聘的顾问;他还有I,要对I做经营绩效与重大讯息的报告,这个I通常是不同程度的“利害关系人”。狭义的利害关系人,通常指员工、顾客、股东及社区居民,广义的则更包括广大群众、政府、媒体及各纳税人了。

CEO的R就是他的政策执行者(doers),包括各个副总、事业部总经理及各大项目负责人等,这些人是组织内的关键人物,他们不仅仅是“协助”CEO,更是要有独立执行力、要交出成果(要deliver!要get results!)的。所以,这些虽位阶属R的“关键人物”回到他们自己的组织中,就摇身一变,成为一个不折不扣的A了。他们在他们的辖区内担起当责,同时承担所有“天助我也、天亡我也”的事,不论是否天助、人助或自助,总是要完成目标达成任务。在他们的团队中,当然还各有其R、C与I,正如表3-8所示。

表3-8 “当责者”的传承

组织内最高管理阶层 ARCI

例:A:CEO

R:VP或VP/GM

C:董事会、内外部顾问、委员会

I:利害关系人

次高管理阶层 ARCI

A:VP或VP/GM

R:经理们

C:CEO或内外部资深者/顾问

I:部门内、外适当人选

其他管理阶层

那么,第二层的R回到他们更小的组织中是否又也成为A,又有他们的R、C与I呢? 如此这般,没完没了——也不尽然。再下去,常有一种所谓的跨功能/部门团队(cross-functional teams)运作。跨部门团队常常跨越部门、跨越组织、跨越国界,也跨越层级,跨越了传统管理。ARCI是跨部门团队运用的重要工具,应用所及无远弗届,也常没大没小的;其中案例如,格鲁夫(Andy Grove)在英特尔当CEO的时代里曾亲自下到一个团队里当R做事,然后报告给他的A;此时,不是官大学问大——在团队里他可只是一个R。

跨越组织的案例如:许多大公司的供应链团队,不只包括客户,还包括供应商——跨越组织与层级如此这般、又没大没小,也就不易发生自我设限,上级压下级,官大一级压死人的事件了。

3.6 ARCI应用实例:管理关键性营运重大案

彼得?德鲁克在1963年写成了他著名的管理书《卓有成效的管理者》(Effective Executive),力倡有效的经营者一定要建立正确的优先次序(priority)。他也提出了订定优先次序的几个原则、执行方法及当情况与事实已改变时如何应变等。德鲁克念兹在兹,在他2005年辞世前的最后一本著作中仍在提醒经营者,不是在追求充分的情报或资讯分析,而是要有勇气做出决定,做出有优先次序的决定。德鲁克又说:做出优先次序其实还是比较容易的,更难的是做出“排后次序”(posteriority) ——决定什么不做,决定把别人的最优先排到组织的最后——多大的勇气!

好,如果你已经决定贵组织今年度六大重大营运项目——或所谓“重大案”(Critical Operating Tasks),是指如有闪失,则后果严重,年度目标可能就难以达成的。表3-9的ARCI应用可以在角色与责任的厘清上提升人员的执行力。

表3-9 年度重大案管理

策略目标 年度大案 评量方法及里程碑 对年度总目标的影响 A R C I 所需资源

应用的关键是在决定攸关年度总目标成败的数个重大案(比方说,通常不会超过十个,不管你组织有多大),在“重大案”选出后,一定要选定“当责者”(即A)。当责者负起全责,找出适当的R、C与I,以推动项目。明订各项数字数据,争取所需资源,看好“负责者”,尽力照顾好白色空间。这个大案成败的关键就在A;A不能责怪R的无能败事,不能责怪C的建议误人误事,不能责怪I在被通知后仍无声无息。

如果你是大老板,看的是全公司大势,则表3-10责任图解有助你一目了然大势。

表3-10 重大案责任的图解全貌

重要参与人员

重大案 1 2 3 4 5 6

一、 R A C I

二、 A R C I C

三、 I C R A

四、 C A/R I R

五、 R I A C

六、 A C R C

在这些“重大案”管理中,如果有些“要员”觉得自己忙坏了,却又没有A,只有一堆C与I,如表3-10中的要员4。那么,要员4可能是“位高权重责任轻,打球打到手抽筋”类型的。又如有数个A的,如要员3,就太吃重了,他确实很辛苦,放出一些A吧?如果有要员总是很自然地不会被派定A,如要员5,那么这个要员的“资格”可能需要再审查或再培养、再加强了。横向水平线也瞄一下,一个案子有两个A吗?会造成双头马车、权责困扰吗?或者确定要学学戴尔公司的“two-in-a-box”模式? 要小心的是,其在国内、国外失败的特例仍是偏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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