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外商被严格管制并“圈养”起来之后,政府便以发放牌照的方式,允许获得资质的中国商人与之展开交易。就在粤海关开设的第二年,1685年4月,广东发布《分别住行货税》文告,规定国内贸易作为“住”税,赴税课司纳税;对外贸易作为“行”税,赴海关纳税。同时设立“金丝行”和“洋货行”,分别办理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业务。这便是行商的起源。那些被特许从事洋货贸易的商人史称“十三行商人”。
“十三行”这个称谓的由来,有多种说法。有人认为第一批获得特许资质的商人共有十三家,因此得名。也有人认为是广东经营商业的三十六行中有十三个与外贸有关。还有人则认为,这是明代沿用下来的俗称,据《粤海关志》载,开设海关的时候,每年远航而来的外国船只仅仅二十来艘,到了之后,中方以肉酒款待,然后派牙人居中交易,沿用明代的习俗,称之为“十三行”。
无论如何,十三行商人的出现是外贸制度变革的产物。
1720年11月,康熙五十九年,广州十三行商人聚会,在祖坛前杀鸡以血盟誓,成立公行,并共同缔结十三条行规,对行商行为进行多重规范,这些行规包括:
定价同盟:行商与外商相聚一堂,共同议价,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
行业公积:所有行商都要拨出每年利润中的2%,充做储备金,时称“公所费”。此外,在买卖古瓷时,卖者无论赢亏,都要把卖价的30%上缴给公行。
分享利益:无论哪一家行商与外商交易,只能承销全部货物的一半,其余则须平均分配给公行内的其他行商销售。
入行会费:公行内的行商,根据规模大小,分为头等行、二等行和三等行,新入行者要交纳1000两白银为公共开支经费,并列为三等行。
这些行规有“对外一致行动”、“对内垄断利益”的双重特色,在一开始,它遭到了外商的激烈对抗。就在公行成立的第二年,英商“麦士里菲尔德号”抵达广州港,船长拒绝接受公行行规,两广总督居中调解,十三行商人不得不作出妥协,让其他商人也参与了茶叶生意。1725年,英商在一封信中还说:“我们希望他们不再试图恢复(公行),假如他们已经恢复或一定要这样做,而你们又适在该地,你们必须尽力用最有效的办法进行反对。”
尽管如此,十三行商人似乎在对抗中渐渐占到了上风。在公行成立的8年之后,1728年(雍正六年),政府依照扬州盐商的“首总”模式,制订了商总制度。所谓“商总”者,由十三行商人共同举荐,经粤海关监督批准,负责统领各行商对外贸易,评定货价,解决纠纷。
公行、商总制度的形成,让十三行商人日渐成为一个组织严密、行为划一的垄断型商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