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先生有着非常渊博的经济学知识。他在2006年起草了一份全球经济对气候变化影响的报告,报告指出,气候变化是目前出现的最严重的也是最广泛的市场失灵。在他看来,气候变化可以最终被看做外部效应。他在2007年的一场演讲中向英国皇家经济学会解释了自己的观点。
如果我们排放的温室气体会对其他人造成损失,而目前我们还不需要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这是一个外部效应,是市场失灵,我们称之为“最大的市场失灵”。因为温室气体会波及每个人的活动,而气候变化也会对每个人起作用,而且有可能规模和范围都会很大。
二氧化碳对于环境来说是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气候变化的主因。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是处理这个可怕外部效应的重要之举,因为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和六氟化硫是影响最大的4种温室气体。于1997年颁布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成为一项国际协定,它对排放物设定了法律约束力或“限额”,试图努力避免出现最坏的气候变化。
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的国家都承诺减少这4种温室气体以及氢氟碳化合物和全氟化碳的排放量,争取达到1990年时的排放水平。2008~2012年这些减排将会实现。例如,英国承诺减少8%,俄罗斯同意将其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时的水平,澳大利亚被允许在1990年的排放量上增加8%。2009年的《哥本哈根协议》使美国、印度、中国和其他许多国家一起又往前迈进了一步,同时又不仅仅局限于《京都议定书》中要将气候变化导致的气温上升控制在前工业化时期气温水准之上2°C的约束。这个协议还开始逐步设立排放审查制度。工业化国家承诺,到2020年,每年提供1 000亿美元用于帮助贫困地区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
《京都议定书》通过建立一种排放物交易机制也将弹性化的因素纳入了考量之中。这是一个典型的限额交易协议,因为它向其他国家提供了经济激励,促使其减少排放量。这个限额意味着只有一定数量的碳被允许排放,之后有二氧化碳排放需求的国家可以买卖这些限额。供需会促成一定的价格;排放一吨二氧化碳的成本基本上和排放甲烷、氮氧化物或六氟化硫差不多。
“限额”(每份限额都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的购买和销售,促成了碳市场的形成。那些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公司不得不向那些排放量少的公司多买一些限额。这肯定是一项利润丰厚的制度。2006年全球的碳市场的价值估计能达到300亿美元。一年后,它的价值翻番达到了640亿美元,在接下来的一年几乎又翻了一番,达到令人惊叹的1 260亿美元。
除了允许对这些排放限额进行交易,《京都议定书》还纳入了一个“清洁发展机制”,该机制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最具成本效益的排放量减少在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可能性比在发达国家要大。简单来说,工业化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来减少排放量很可能比在自己国家减少排放量要便宜。因此,工业化国家获准在某些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来获得减排额度。
关于什么项目可以进行投资是有规定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如果不是以减排为目的,那么减排或是拆迁项目就不允许设立。目前名单上的项目包括在中国建设风力发电厂、在印度德里升级一个堆肥设备,以及在巴西建立能够将填埋气体转化为能源的工厂。
这些新体制对法律构成了一个有趣挑战,因为它们代表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同时又是通过各国国内的法律和政策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实施的。这是一个特殊的情况,已经引起了另一项新制度的出台—《气候变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