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产权保护与公众利益(1)

政府滥用土地征用权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征用权条款规定“不给予公正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征做公用”,该条款允许私人土地征为公共使用,但是要求“公正赔偿”。该条款引出了三个主要问题:什么是“公共使用”?什么是“公正赔偿”?征用权条款在现代经济中是否合理?下面,我来简单谈谈这三个问题。

公共使用。在凯洛诉新伦敦市案中,最高法院判定,新伦敦市市政府以5:4的微弱优势胜出,该判决还对“公共使用”进行了详细阐述。大多数人认为“公共使用”就是指“公共目的”,即使这个项目主要由私营企业和个人负责,只要它能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税收等,并以此为公众带来福利。奥康纳大法官的意见是,这种解释太宽泛了,并认为应该作更狭义的解释,但是她的意见没能针对如何作狭义解释提出一个明确的标准。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希望该条款仅限于公共使用的情况,反对政府夺走15个房主的家。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受理的案子包括公路或公共设施建设。

要划分公共使用的范畴,的确有些困难。由于私营企业也涉足公路建设、发电厂运营和其他公共项目,不过为什么这和使用土地征用权、批准建设私营棒球场,或者在穷乡僻壤进行私营商业开发之间存在巨大差别呢?

虽然来自斯蒂文斯大法官的多数意见认为,特定案件中的决定权应该在州和地方政府手中,拥有没收土地的权利使得政府免于向公众说明其开发计划肯定能够提高经济价值或其他福利。可以从一个市场测试来认识这一点,即在一个市场中,后进入者是否能够在充分补偿现有成员之后仍然能获益。不过,征用权意味着一个公共项目可以没有必要通过这个测试。

公正赔偿。对我来说,“公正赔偿”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土地拥有者的心理预期价值。这常常比该土地的最高市场价更重要。例如,凯洛诉新伦敦市一案中的15个房主反对将其家园出售给布里奇波特市,他们之中有一人于87年前在那儿出生。很明显,这个房子的价值对她来说比政府的评估值大得多。为什么要强迫她以一个远远低于其心理价位的价格卖掉房子呢?

关于公平赔偿的另一个问题是,在赔偿诉讼中,大片土地拥有者常常比小片土地拥有者更有优势。原因是大片土地拥有者会雇用更好的律师,并且借助于其他方式来提高他们的补偿。在凯洛诉新伦敦市案中,主张尊重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法律机构——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为15个小片土地拥有者辩护,这是相当罕见的。来自沃顿的帕特丽夏·丹姿教授多年前完成的一篇博士论文谈到,小片土地拥有者得到的赔偿通常比大片土地拥有者少,这与市场的价值评估有关。真实情况可能更加糟糕,因为关于对长期居住的家园的主观性价值,她没有任何数据。

征用权是合理的吗?除了分析如何定义“公共使用”的合法性,我们还应该弄清楚是否应该允许那样定义。在21世纪,征用权是一项合理的准则吗?在18世纪、19世纪,还有20世纪初叶,政府很少使用征用权,所以不用太担心《宪法》中征用权条款的大范围滥用。事实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征用权案件直到1876年才出现。但是现在各级政府如此频繁地使用征用权来没收土地,快速、廉价地囤积土地以用于不同项目的开发,而不管项目的好坏,这样做对政府来说是无法抵挡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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