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保护自然资源,中国古代有一系列的举措。西周时期颁发的《伐崇令》规定:“毋填井,毋伐树,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其规定十分严酷,有违者,“死无赦”。这一时期还颁发过不少类似的条文,它们比较系统地体现在战国末年成书的《吕氏春秋》中。这方面,文前已经提到过了。秦汉时期,保护自然资源的理论达到了高水平。西汉淮南王刘安在《淮南子》中对古代生物资源保护政策做了最完善的论述。他指出:禁止砍伐生长的树木,不能捣毁鸟巢,不捕杀怀孕孵卵的动物,特别要保护好幼小的麋和鹿等。唐代,为政者把山林川泽、苑囿、打猎、城市绿化、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等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范围,还把京兆、河南两都四周三百里划为禁伐区或者禁猎区。在管理范围和力度上,超过了先秦时期。宋代,为政者同样注重对生物资源的立法保护。从宋代起,人们对围湖造田导致蓄泄两误,乱砍滥伐导致水土流失的问题已经有所觉察,说明当时的有识之士对环境问题的敏感。
古人对自然的亲近,以及由于亲近而自觉地对他们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保护,最初是出于一种“动物(高等动物)”的本能。比如,在采集果子的时候,为了能获得更多,或者是为了能在更长的时间中获得更多的食物,古人便慢慢掌握了一种常识:成熟了的果子先摘,未成熟的果子可以等它长大后再摘。于是,古人会对还未成熟的果子进行相应的保护,以便在日后可以继续获得用以果腹的食物。
据史料考证,中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环境保护法规的国家。战国《韩非子》记载:“殷之法,刑弃灰于道者,断其手。”法律规定,对那些将垃圾随便倒弃在道路上的人,要斩断他的手。秦时,对那些不讲卫生的“不文明的人”,仍要使之以“断其手”的酷刑。而秦律规定:“弃灰于道者黥。”你不是乱扔垃圾吗?好,那就用锋利的刀片在你的额颊上割上记号,再涂上黑墨,让所见到你的人都知道,这家伙是一个因破坏了公共卫生而受到处罚的人。
史载在殷商时期,汉民族就有“尚洁”之风,当时这股风气深入到社会生活之中,谁不重视卫生都是要受到嘲笑和讽刺。即使是贵为帝王,臣子也要拿打扫卫生来规劝。《诗经·大雅》中就记载了一个老臣的谏言:“夙兴夜寐,洒扫庭内,维民之章。”老臣要国君早起晚睡,洒扫庭院和室内以保持环境卫生,为人民作出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