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官府强力介入杨月楼的婚姻,属于成文法规定之范围,那么阿宝父亲的“族党”干预阿宝婚事,则是一种习惯法。在传统社会里,宗族的巨大魅影渗透进个人的私生活,被视为当然,早已是一个约定俗成的集体潜意识。在传统观念里,阿宝与“贱民”杨月楼通婚,就不仅仅是其个人的私事,而会影响到整个族群的面子、声望和地位,非出手干预不可。而且宗族对个人的影响力,向来能够得到官方的支持,因为要加强对社会生活的监控,公权非借助这种族权不可。
如此看来,无论粤商族党,还是官府,似乎都只是在做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他们却忽略或曰轻视了另一个事实,这就是晚清之上海正处在日益开放的氛围之中。
果然,此案一出,宗族势力和官方的作为遭到了舆论的强烈反弹,上海市民更是议论纷纷,匿名揭贴遍贴于租界内,为此案鸣不平。初于社会中崭露头角的报纸则给这些声音提供了公之于众的平台,典型者如12月29日《申报》发表一篇署名“持平子”的来信,其中写道:官方对杨月楼和阿宝的处置,“在粤人以为大快人心,在旁人以为大惨人目。敢问贵馆:邑尊(即县令)究执何例以办?夫月楼虽不安分,咎实难辞。然就事论事,似尚不比于抢盗。今竟敲击胫骨,其将以强盗律之乎?”该文认为,月楼与阿宝之婚姻,是“受母命,倩媒妁,具婚书,得聘礼,而后迎娶合卺”,一切符合正常婚嫁程序。在作者看来,“阿宝疑若无罪”,并认为“即令阿宝私通月楼,亦当候其父自行处置”,族党及官府不应代为惩办。“故疑此案,觉有情轻罚重之故。”
这封信在报纸上刊出之后,不仅受到质疑和批评的官方大感不快,以粤商为首的主张严办杨月楼的一派也十分愤怒,在报上撰文回击,他们一方面援引良贱不能通婚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重申传统道德观念,认为“月楼一优伶耳,……至微至贱”,并据“万恶淫为首”的古训,认为“奸重于盗”,此事乃“奸淫大恶”,应予重惩,现施之刑,不仅不为过重,反而属“轻恕发落”。声称粤人此举旨在维护风化,“气节过人,誉之不暇,何毁之有?”并指责持平子“议邑尊妄刑”是“谤毁邑尊”,“悖谬太甚。”
《申报》前后刊出多篇观点对立的来稿,似乎不偏不倚,其实不然。出自报馆人士手笔的《中西问答》一文,已把其真实态度显露无遗。该文写道,“有西方人士至申报馆笑告,‘谣传邑侯(上海知县)欲查访持平子其人及贵馆之主笔欲得而甘心焉。’而余昨读西字日报及持平子原稿全文,则其论及此案时,责备邑侯处理此案不当之文字,已被本馆删去大半,已为邑侯深讳矣。其中有杨月楼在问供之先,已将伊拇指吊悬,几达一夜之久。膀肩两骨,已为扭坏不能使动。吊悬时并用木枷以困之,将杨头颈骨紧压,几至不能呼吸。后来花费多金使用,才能松宽,始得活命。西方国家均无如此之刑罚。”在报馆看来,与西文报纸议论此案相比,《申报》所发表的持平子一文已经技术处理,显得平和多了。而要论实际,清王朝司法之黑暗的和不人道在此案中的表现更有耸人听闻者,直言“西方国家均无如此之刑罚”。
1874年5月27日,《申报》又刊出《英京新报论杨月楼事》一文,“英京伦敦新报述杨月楼之案曰:上海民间风传有势力者请于邑尊,务须将杨月楼置之死地,以雪同人之怒,且许诺之曰:‘若果能杀杨,则贿以二万银数’,与此案同时,有名瞿茂和者与人和奸一案,仅仗一百下释放。杨月楼亦属和奸案,不但已处严刑,且堂上声称必欲置之死地。此或系奸民风传,本馆译之,姑欲使官宪知之,想上海县尊断乎不会出此手段也。”与前相比,这篇文章对官方来说,其压力更大。而报馆巧妙的地方在于,它只是引述西文报纸消息,向公众透露官方和主张重惩杨月楼的势力正在密谋“将杨月楼置之死地”,然后笔墨一转,说这“或系奸民风传”,“想上海县尊断乎不会出此手段也”。借助新兴媒体,舆论这种介入公共事务的势头有增无减,对遏制官权的肆虐当然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