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争战一千年(4)

罗马人判决有罪无罪是以证据和证人为准,日耳曼民族则是用火烧、水淹等酷刑或打仗。例如,把嫌疑犯的手臂泡在沸水里,如果三天后这只手臂没有痊愈,这人就是有罪;或是把犯人丢进水里,浮起来就是有罪,沉下去就是无罪。双方若是因土地起争执可以开战,打胜的一方可以名正言顺宣称所有权。

这两种法制逐渐叠合为一。在意大利和法国南部,罗马法较占上风,日耳曼私刑在法国北部地区则略胜一筹。而不管在哪里,酷刑审判时都有神父在场,以确保上帝做出正确判决。在这方面,罗马教廷走的一直是日耳曼路线,直到12世纪,教会受到被挖掘出土的《查士丁尼法典》影响,告诫神职人员不得参与酷刑,情况才有了改变。

罗马未死,文明奠基

日耳曼人入侵没多久就转而皈依为基督徒,否定了他们原有的神明或在入侵前曾经改奉的阿里乌教派(Arianism)。阿里乌教派是基督教一支被视为异端的流派,主要教义是认为耶稣既是上帝的儿子,各方面势必逊于天父,无法与上帝相提并论。这派主张曾在东罗马帝国风行过一段时间,之后被传教士带到日耳曼,许多日耳曼人因而成为该教派信徒。

因此,“罗马的灭亡”在许多方面都有误导之嫌,而最让人误会的是宗教方面——罗马帝国的国教和教廷其实都幸存下来,甚至受到侵略者的拥抱。这是个起始点,欧洲文明就此奠基。对此我们前面已经做过表述:日耳曼人支持罗马基督教会,而罗马教会保存了古希腊罗马的学术。

“法国”源自日耳曼民族

在西方,只有一个由日耳曼民族建立的国家维系了长久的时间,那就是法兰克王国。你可以从地图上看到,它的版图不断扩张,除了今天的法国,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的部分区域也都被纳入它的国境。“法兰西”(France,即法国)这个名字即是法兰克(Franks)的衍生词,因此法国也是源起于日耳曼民族。法兰克王国于查理大帝(Charles the Great或Charlemagne)在位期间到达鼎盛,他死后王国便告分裂。现代的法国并不是法兰克王国的直系后裔,我们今天所称的法国,事实上是由该王国之后的许多王者慢慢整合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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