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公审,可酷刑
于是,西方不再是个一统的帝国,而是并立着一个个由不同日耳曼民族所建立的小王国。这些小国起起落落更迭快速,根本无力维系旧日的罗马政体,未久就连征税也停止了。基本上,“治国”远非这些征服者的能力所及;他们毫无治理一个安定国家的经验,他们四处求援,终于从罗马的地主阶级和各区的主教处得到帮助。新与旧的统治阶层是融合了,但下面的情况又是如何呢?
详细情形我们不得而知,因为那个年代的文字记录凤毛麟角。日耳曼人不识文字,再加上是兵荒马乱的年代,留存至今的可考文献少之又少。不过有件事是清楚的:这不是一场大规模的侵略。日耳曼蛮族并不是把原有的居民赶走,也不是由雄兵战士压境进袭。这些日耳曼人是带着妻小,打算来此定居的;他们在某些地区形成了人口密集的社群,有些地方则零零落落,人迹微稀。要确定什么人在哪些地方定居,必须有请考古学家;日耳曼人的埋葬方式有别于罗马人,因此,某处的许多死者如果是以日耳曼方式埋葬,就表示这是个人口密集的日耳曼聚落。语言学家也有用武之地;如果某村庄改换成日耳曼名字,照理说就是个人口稠密的日耳曼移民聚落。不过,这个证据可能不够强,因为地名改变也可能是哪个日耳曼将军一声令下的结果,但如果是田地名称改变,证据就比较有力,这表示这方土地上确有日耳曼人在耕作。
有一段时间,日耳曼法律和罗马法令是同肩并行的。罪犯要依据何种法律受审,视其种族血统而定。罗马法律秉持的是清楚分明的公平正义原则,让法官依据案情做出定夺。早期的法官就是立法的人,他们的判例被汇整成法典,其中最伟大的一部当属6世纪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大帝下令所编;反观日耳曼法律,简直是私人恩仇录之大成,法官的角色只是坐壁上观。有人要是侵犯他人,受伤者及其亲族会去找对方及其亲属讨赔偿,即使是杀人案件,只要付钱给死者亲属便能了事。数目多少端视受害者的身份地位而定,贵族阶级的赔偿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