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译者序)(5)

与《吉迪恩的号角》相比,《批评官员的尺度》视角更为广泛,时间跨度也更大,它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为叙事主线,串接起美国言论自由的历史,涵盖了独立战争、制宪会议、南北战争、罗斯福新政、两次世界大战、民权运动、越南战争、“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要人物与事件。书中既描述了美国建国之初的残酷党争,又涉及最高法院的人事变迁与判决内幕,完美刻画了美国法政人物群像。这其中,既有霍姆斯、布兰代斯、沃伦、布伦南、布莱克等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有汉德、格法因等下级法院法官,还包括韦克斯勒、查菲、米克尔约翰、比克尔等著名律师和学者。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当中,不少人是刘易斯的好友,书中许多素材都来自作者与他们的通信、访谈。而与本案判决有关的第一手材料,则由判决意见主笔者威廉·布伦南大法官亲自提供。

尽管刘易斯本人就是《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但难能可贵的是,他没有简单站在媒体立场上,渲染绝对的新闻自由。从本书第十七章起,刘易斯结合本案后续发展,对现代媒体的角色、伦理,进行了全面反思,甚至是自我批评,许多观点亦发人深省。比如,为什么“沙利文案”之后,起诉媒体诽谤的案件仍越来越多,标的额也越来越大?为什么媒体与政客、名人对簿公堂时,陪审团甚至广大民众,却宁愿支持权贵?最高法院为保护“公共讨论”,降低了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规格,可是,一位女明星的酒后口角,与“公共讨论”又有什么关系?有必要动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去保护八卦小报的胡编乱造么?{1967年,最高法院在“沙利文案”基础上,又通过“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tts)宣布,即使诽谤案原告并非政府官员,只要他属于“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也可以适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规则。}对此,刘易斯指出,现代媒体的权力、影响日益扩大,许多新闻人太把自己当回事,仿佛自己发布的不是新闻,而是真理,如此一来,媒体的所作所为,反会招致公众反感。刘易斯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无羁地讨论公共事务,而非只为媒体一家服务。所以,言论自由并不是由媒体一家独享,而是取决于广大人民的理解与支持。否则,就会像罗伯特·博克法官所警告的:“媒体独享某种自由到什么地步,这种自由所受的威胁,就达到什么程度。”{2007年,安东尼·刘易斯在新书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A Biography of the First Amendment中,再次强化了上述观点。新书已有中译本,即〔美〕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徐爽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可以说,本书最后几章的反思性内容,看似与“沙利文案”案情已无太大关联,却恰恰是最有价值的点睛之笔。

虽然刘易斯从事过多年司法报道,并先后在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讲授“第一修正案与新闻自由”课程,但他本人并非法律科班出身。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哈佛法学院一年的“尼曼学者”学习经历,使他获益匪浅。{“尼曼学者”(Nieman Fellow):是哈佛大学“尼曼基金会”1938年建立的,旨在培训新闻精英的教育计划,该基金每年会从美国本土和世界各国的记者中,遴选20多位佼佼者,组织他们在哈佛大学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更有意思的是,刘易斯还有一位“法律贤内助”。他的妻子玛格丽特·马歇尔,是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003年的“古德里奇诉公共健康局案”(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判决意见就由她主笔。此案首度确认了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引起社会各界轰动。可以想象,刘易斯的著作中,也包含着这位大法官的智慧。套用刘易斯在新书《言论的边界》“致谢”部分的话,玛格丽特·马歇尔对他书中的每一字句,“都提出过专业而充满爱意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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