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时期(1927-1936)
鲁迅1926年8月从北京南下厦门大学,本来计划是至少有两年好好进行教学研究,但不到半年即决定流动到广州中山大学;又不到半年,毅然放弃了丰厚的待遇(月薪500银圆),于1927年秋天离开广州经香港抵达上海。
他敢于这样做,并不是“破釜沉舟”,而是得到两个主要的经济保障:(1)北新书局提供鲁迅著作的版税和《奔流》杂志的编辑费,每月可收入200银圆以上;(2)通过老友许寿裳推荐,老前辈蔡元培先生聘请鲁迅担任“特约撰述员”,月薪300银圆。以上合计至少500银圆(相当于2009年人民币3万元);加上稿费等其他有把握的收入,预计生活水平不仅会高于北京任职公务员的时期(月收入200-300银圆),而且高于在厦门(月薪400银圆)和广州(月薪500银圆)担任大学教授的时期。这就完全保证了他能在上海得到长久、牢靠的中间阶层经济地位。
因此,鲁迅1927年10月到达上海时的心情,绝不是如某些研究者推想的“感到渺茫”,而是颇为胸有成竹,甚至带着开辟新生活的兴奋和喜庆。加上能够摆脱封建包办婚姻的枷锁而自由地跟爱人许广平女士实际结合,虽然没有履行离婚、结婚的法律手续,但是在开放的现代化的上海,社会舆论能够宽容鲁迅和许广平公开同居。这如果在北京的话,恐怕是不堪想象的。
现将《鲁迅日记》中,鲁迅后半生的经济收入情况统计、整理、归纳如下:
1927年1月鲁迅坚决辞去厦门大学的职务,2月接受广州中山大学聘书担任中大文学系主任,并与许广平会合、定情(未公开关系)。一学期后又辞去中山大学的职务,9月27日下午偕同许广平从广州出发,夜半抵香港。然后乘坐轮船于10月3日午后抵达上海码头,此后定居上海整整9年,直到56岁病逝。
1927年共收入3770银圆,平均每月31417银圆。这样的收入,相当于鲁迅在北京时期比较高的水平。其中,广州中山大学的5个月教授薪水共计2500银圆,占663%;北新书局李小峰等送来的版税和编辑费共计570银圆,仅占151%;又12月正式收到南京下放“大学院”院长蔡元培签发的“特约著述员”聘书,并开始领取月薪300圆(请注意这个款项相当于鲁迅在教育部担任公务员的薪俸)。从此定期获得该项固定收入一直到1931年12月。
1928年共收入597152圆,平均每月49763圆。其中主要的一笔是大学院(后改为教育部)提供的特约撰稿费或称教育部编译费月薪300圆,共占553%,即一半多;其余不到一半是版税和稿酬。这时鲁迅开始察觉北新书局克扣他的版税,引起警惕。
1929年共收入15382334圆,平均每月128186圆。这一年收入猛增,主要是因为鲁迅为捍卫自己的著作权而通过律师向北新书局提出交涉,由郁达夫、林语堂等友人出面调停,追回北新书局李小峰扣压和挪用的版税旧债(据郁达夫回忆总数约2万圆之巨,应分期偿还),本年9月至12月,分四次偿还以前积欠的版税旧债“两个2200圆、两个1928圆4角1分7厘”,加上本年应得的新版税,共达1万多圆,占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二。本年内又收取教育部14个月(跨年度)的编辑费共4200圆,占27%,其他是鲁迅作品的稿酬等。
1930年共收入15128895圆,平均每月126074圆。其中最大一笔收入仍是追回北新书局李小峰积欠的版税:2月2000圆、3月1000圆、4月1500圆、6月2600圆、9月1500圆、10月1000圆、12月500圆等,共达1万多圆,占收入的67%;其次是支取教育部9个月的编辑费共2700圆,占18%,此外是鲁迅的稿酬和编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