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做法固然简便,也似有道理,但却不能使员工的绩效精确地反映到他的报酬上来,从而使绩效考核的作用或效果打折扣。更重要是的,这样的做法,尤其是低于某个段位即无绩效奖金的做法,明显有失公允。
当然,对于那些没有使用信息化管理工具的企业来说,这样的做法可以省掉不少的工作量,不失为一种权宜的选择。
员工绩效考核的结果,仅仅与当月报酬挂钩,也是有失片面的。如果有的员工存在这样的心理:他对报酬的预期原本就不包含奖金的部分,那么,奖金的扣除便会对他们没有“边际效应”。
因此,还应在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设置这样的规则:如果连续几个考核周期内,月度绩效考核分数都在某个标准以下,则需要对该考核对象进行相应的处罚——降职、降级、强制性培训或转岗,甚至在这些方法无效后考虑解除劳动关系。
当然,究竟设置多少个考核周期,或者以什么样的分数作为惩戒的底线,都可以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