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什么才是合理的个人所得税 02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该具体化

人们反复谈及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规范的说法应当是“免征额”。目前人们针对此问题争议的焦点是,上调免征额标准究竟对谁有利,对中等收入者,还是对富人群体?其实,两面说的都有道理,问题在于,在真正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总是难以启动的情况下,上调这个标准总体上对中低收入群体的益处更大些。这是该措施出台受到普遍欢迎的原因。

免征额标准其实是个税改革中最简单的问题。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除了调整免征额之外,还有一系列税制设计上的问题需要考虑。我国实行的是总收入减去固定的扣除部分作为应税所得的计税办法,但标准规定得过于简单,未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赡养人口负担、子女抚养及教育负担、医疗费用、住房购置费用负担等因素,没有考虑按照最低生活水平线开支抵扣个人所得税。这些大头费用,过去很多都是由政府承担的,现在转由个人承担,那么,政府就应当把这笔钱留给个人,在税前予以扣除。而增加这些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也就相当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标准了。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者来说,免征额标准的确定应该是个“细活儿”,需要依据宏观、微观的多种因素细致考察、测算,并将其构成公之于众。因为它们件件涉及纳税人的私人财产权和利益,马虎不得。像现在这样2000元、3000元笼而统之的做法,作为法律执行,至少显得不够规范。一般说,以下内容是免征额设计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是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支出,简单说,吃喝拉撒睡方面的费用支出都不应该被征税,巨额医药费和灾害损失、慈善捐款、房租支出、自用住宅贷款利息等,也不应被排除在免征额之外。

二是赡养或抚养人口,如老人赡养费、子女教育费、购买保险、为残疾的亲属购买设备的支出等。一般说,公民赡养或抚养人口越多,个税的免征额就应当越高,反之就可以设计得低一点,而我国个税目前完全没有考虑这个因素。

三是纳税人差异,公民个人与组成家庭后,在税负上应该有一个明显的差别,例如相同收入的两个人,其中一个单身,另一个需要抚养一个孩子,抚养孩子的人实际收入水平就会低于另一个人,而现在的税制没有考虑这个因素,他们要支付等额的所得税款,这显然是一种横向的不公平。

四是应依据不同行业对纳税人的工作性支出分别作出规定,所谓“工作支出”,就是劳动者为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收入而付出的费用,像教师、记者、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而支出的电脑打印机购置费,上网费,书报费,电话费,交通费,文具费,着装费,无法在单位报销的差旅费、伙食费等,都应计入个税的扣除额中。

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面,英国的扣除项目以规定细致而著称,有个人扣除、已婚夫妇扣除、子女税收宽免、工薪家庭税收宽免等。以个人扣除为例,他们是按照一定的年龄界限分档界定的。65岁以上到74岁的老人,扣除标准比普通纳税人提高了32%,75岁以上的老人扣除标准则进一步提高了6%。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以税收优惠的形式体现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以及对他们一生为社会所作贡献的尊重与肯定。这些经验可作为我们进行个税改革时的参考。

可以考虑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区分为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两大类。必要费用是指为取得个人收入而支付的费用,生计费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的最低费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恰恰是这两项居多。这样区分后,还应进一步细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如实行教育扣除、残疾人扣除、住房扣除等等。

依目前的经济发展趋势,未来某个时期出现一定程度的通胀不是没有可能,而在经济过热甚或通胀的形式下,每个家庭都得多支出货币若干以应付日常吃喝拉撒睡,对相对富有家庭的影响小一些,而对占人口最大比重的中下层收入者的影响就不可小觑了。高通胀率之下,居民的实际购买力会有所下降,原来花一块钱能买到的东西,可能要花两块钱甚至更多才能买下来,这是居民手中持有的货币贬值的结果,人们的生活水平会随之降低。由于这个因素的存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就不能保持在固定的水平上一成不变,否则就会导致纳税人以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来纳税,导致不公平的税收格局。

我国个人所得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地方对之应该拥有一定的调整空间和浮动范围。应建立免征额适时调整机制,当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累计上涨到一定幅度时,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应分别对个税免征额标准适时调整,逐渐形成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级距、费用扣除等与价格指数(通货膨胀)之间的联动机制和弹性空间,以后每年由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我国目前城乡差距、东西部差距仍然很大。一般说,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居民为维持工作、生活的消费支出也就越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也就应该相应设计得高一些才合理。这么大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一刀切地弄一个免征额标准,不是好办法。

在个税问题上,人大代表应该更加充分地听取民意,更加关注中低收入群体的意愿和要求,更加认真负责地计算和讨论。亿万双眼睛在看着、盼着,希望你们最终拿出的,是一个有利于纳税人基本权利保护、更加公平、更为纳税人所自觉遵从的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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