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我国税改刻不容缓 02

方向: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税制

此外,政府近年在住房制度、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领域进行了很多改革,这些改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以“住房私有化改革”为例,政府取消了福利分房政策,居民就需要支付一笔数额相当大的费用来购买住房,可是税制的设计者们竟完全忽略了这个问题,人们的这项消费支出没有被计入免征额之内。再看居民家庭的教育消费支出,如今不管是小学、初中、高中,还是大学,甚至研究生教育,都已经构成居民消费的最大项目、也是最大生活负担之一,这些支出也没有被计算到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之中。于是我们看到,养活一个人的5000元与养活一家三口的5000元承担的税负是完全一样的。这合理吗?我认为,中国个税税制改革,光靠羞答答地调整免征额是不够的,需要对税制设计来一场外科式的手术,方向就是由现行的分类税制转为欧美国家已施行多年的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综合税制。

 

税款流向须更透明

香港商报:您在很多场合提到国人对“我是纳税人”的认知很薄弱。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样的局面?

李炜光:在多年来的“依法纳税”的宣传中,政府只是强调纳税义务,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宣扬远远不够,这使得很多纳税人并不清楚自己作为纳税人究竟享有的权利,更不可能去追问自己被征纳的税收的去向。作为征税方的政府似乎也没搞清楚自己征税的权力来自何方和如何使用这些权力才是正确的,他们当中很多人所理解的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还是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基本还处在“皇粮国税”时代的水平。

香港商报:培育纳税人的权益意识,会给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

李炜光:如果我们不认真培育政府、官员和公民的公共财政和纳税人意识,致力于创造一个现代税收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即使我们引进最好的制度,也会因无法生存而自行枯萎,或被占据主流地位的意识、习惯、潜规则之类的东西搞得非驴非马,两种情况都会使我们构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努力付诸东流。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税制和纳税人,改变我们已被传统文化和习惯势力塑造成型的税收观念和税收文化。

现在,中国“纳税人意识”正在苏醒,他们在缴税的同时希望了解税款的流向和用途,监督政府的财政行为。这是令人欣慰的现象。历来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及其官员们应当明智地看到这一新的变化,唯一的选择就是正视它,对它作出正确的解释。

 

增税,挤压民企空间

香港商报:这场改革有没有一个时间表?如果“十二五”规划期间的改革进度依然缓慢,会出现什么结果?

李炜光:呼吁政府为了中国的未来而减税,不是要它现在马上都做到位,只是要让官员们明白,过度占有社会财富不应是政府追求的目标。因为长期实行扩大财政支出的政策,会使资源日益向政府集中,不仅导致资源使用效率低下、快速枯竭,而且极易造就一个超大的无限政府,反过来危害市场的正常运行。

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可能依靠强大的政府或强大的国有经济来实现稳定持续的发展。世界上也没有出现过因增税而促进经济繁荣的案例,也找不出一个因减税而导致政府“贫穷”的案例。所以我认为,减税对政府和纳税人来说都是福音,而不是灾难。

重税之弊端,在目前中国经济仍处于高速增长的时期还不太看得出来,一旦经济增长放缓,恶果就会暴露。

中国经济要保持健康快速发展,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发展最为重要。今年中国治理通胀主要的调控手段是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和价格管制,加上人民币升值的影响,能源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用工成本上升等因素,正在加剧民营企业的困境。这时减税或者退税,将为民营企业的产业升级和调整赢得时间和空间。

怎样管住政府征税的手?

香港商报:政府一定不会同意“中国纳税人没有权利”这一说。翻翻《税收征管法》、《行政诉讼法》,里面可都有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条款还不算少呢。

李炜光:是的,那些法律条文都规定了纳税人拥有延期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减免权、申请退税权、要求保密权等等,的确都属于纳税人应得的权利。但问题是,我们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权利都是一些低层次的纳税人权利,并没有规定出本质性的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的本质权利是指纳税人享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它派生出的首先不是前面列出的各种具体权利,而是较高层次的纳税人基本权利,亦即“征税的决策权和税款使用的监督权”,也可表述为纳税赞同权、代表选举权、税款支配权等。由于纳税人参与国家政治过程,纳税人的权利还可以扩展为财产权、平等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等。当然,这些权利在文字上是存在的。只是,回到现实中,政府最近决定调整个税起征点,问过您的意见了吗?政府今年制定财政预算案的时候,问过您想怎么花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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