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道德的脉动
在以往的理解里,税收是体制,是法律,像一堵墙,冰冷、坚硬,有人把税收的形式特征归纳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作为税收的形式特征写进教科书里。但是,这种解释并不见得完全正确。
税收作为一种制度,既然是由人来创设的,就应该有生命力,有情感。比如税用于社会保障,救济弱者,就体现着税收的情感,由人赋予它。税收与道德间,必定有着我们目前还不十分熟悉的奥秘,所以要进一步研究它。
国内外相关研究
我国税收道德方面的研究比较少,大学相关专业的教材中没有设相关内容,少量的中文文献,也是从加强财政税务人员征税、用税过程中的道德建设方面谈的,如尊重纳税人、勿行贪贿等。但国外学者这方面的研究却不少,如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教授本诺·托格勒近年就出版了《税收遵从与税收道德:理论和经验分析》。他的研究表明,从人性上说,没有哪个人真正喜欢往外掏钱,所以各国政府通常采取强制手段课税。但他发现,在澳大利亚乃至全世界,信任等因素在确立税收道德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规范人的行为方面,道德规范的影响力比经济处罚手段的影响力大得多。
托格勒认为,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与税收道德问题直接相关。他说,在澳大利亚,由于自我评估申报课税制度的推行以及公共管理透明度的增加,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改善。据1981年的调查,有48%的受访者认为逃税于理于法都是错误的,1995年这一比例上升到62%,而且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说明澳大利亚公民依法纳税的信念日益坚定,税收道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有趣的是,托格勒还发现,对于纳税事项,女性尤其是老年女性及信教妇女比男性在纳税方面更有可能据实申报,她们认为逃税于理于法绝对是错误的;而男性更倾向于逃避纳税义务。因此,女性的税收道德水平比男性高得多。我国缺少这方面的研究,所以说不出所以然来。
《辞海》里,“税”的释意是“国家对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而牛津大学出版的《现代高级英语辞典》中,对tax(税)的释意是“公民交给政府用于公共目的资金”。这两种解释是有明显差异的。一个是国家、政府要征税了,征收的是货币或者是实物,实际上只是说了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另一个讲的是公民交税给政府,只能用于公共目的。我交税给你,是在购买一种东西,就是公共产品或者是公共服务,不做这件事我是不会给你交税的,目的非常明确。我们看到,一个对税收的解释道德在,而另一个对税收的解释道德不在,这就是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