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你也可以通过特殊方式来介绍成员的特殊价值。比如,我的一些客户正好已将获得奥斯卡提名的摄影师或者艾美奖作曲奖获得者揽入麾下。拥有这样的团队成员,在公司制作团队的介绍部分,无疑能锦上添花。
但尽管如此,在介绍这些人物时,还是务必要小心。你肯定不希望你的电影作品的诞生看起来完全归功于雇员的贡献。一个超级追星的制片人需要我的咨询意见,他给我带来了一个由他担任执行制片的商业计划书,这个计划书介绍的电影是他的想拍摄的首部电影,融资金额为2000万美元。并且,在计划书中,制片人把在计算机制造公司有过电脑系统运作的经验看作是电影行业相关经验。他的解释如下:
某某公司是具有25年电脑系统行业从业经验的电脑公司,该公司中有10人曾经与制片公司合作过。某某是制片人,他有一个随时准备和他合作的团队。这些技术人才具有电影行业相关从业经验,如果一方有难,其他人都会出手支援。
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陷阱。也许你希望通过不同成员之间的通力合作,掩饰你在电影行业的经验不足,但是,这样的想法常常事与愿违。“指鹿为马”这句古话挺能概括这一处境的。制片人是团队负责人,他必须为团队做出最后决定。因此,在这个职位上的人,必须具有领航员的知识。投资人期望看到有人站出来负责,而不想听到模糊不清的前景描述。在描述团队成员的经验时,有的人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这与求职类似,在找工作时,你总是倾向于对简历加以随意发挥(虽然不一定到达子虚乌有的程度)。但在如此行事之前,请仔细考虑。电影制作者通常将管理摘要的撰写,作为重中之重加以对待。
比较以下的真实版个人小传与“详细版”个人小传:
真实个人小传:莱昂纳多·利维森曾担任过《铃声响起》的副导演职务。在这之前,利维森曾担任戈瑟姆制片厂四部电影的副制片工作。
详细版个人小传:莱昂纳多·利维森制作了《铃声响起》。在这个项目之前,他在戈瑟姆制片厂做过四部电影。在他进入电影行业之时,他担任过多部电影的共同制片人。
“夸大了吧?”你皱眉问道。“这是无害的公关吹捧吗?”你补充道。这种夸张的陈述类似于某些人在申请房贷时,在申请表上填入虚高的收入。你可能认为,这是行业的潜规则。但如果你这样做的话,噩梦会一直缠绕着你。一个洛杉矶的娱乐界专业律师告诉我一个案子,这个案子中原告起诉的唯一理由是:在商业计划书中,电影制作人虚构了管理团队的从业经历。原告认为,他投资的原因在于想押注管理团队,因此他仅阅读了计划书商业部分当中的公司部分,而在这部分当中,他关注的也仅限于管理团队的从业经历。
如果你创建了一个电影公司,那么,在介绍这个公司时,请尽量保持客观。与投资给毫无经验的团队相比,投资人更愿意投资给有经验的团队。但是,正如我所说过的,一切皆有可能。对投资人来说,赔钱的可能性越小,那么你获得支票的可能性就越大。不管你遭遇的投资人有多么感性,在是否应该进行投资的判断中,他通常都聘请一个专业的投资顾问陪伴左右。你要做的是,尽量让商业计划书符合他的投资理念。
关于合伙
为组建电影公司,你可能需要寻找几个合伙人。通常的模式是2到3人共同成立一个公司,然后在公司中全职工作。每个合伙人都对其他合伙人负责。一般,好朋友比较容易成为合伙人。然而,由于存在朋友这一层关系,很多人在和朋友谈生意时,常常不能做到像与完全陌生的人谈判时那般留心。
不管朋友之间的关系如何亲密,对公司的目标彼此还是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关合同。多年以来,我遇到过很多合伙人,他们跑来找我讨论商议公司的发展计划,但他们彼此之间却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很多案例表明,缺乏协议会导致项目无法启动,或者,更糟糕的可能——在完成出资之后,彼此合作关系便就此终结。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合伙人没有形成正式的书面协议。一旦需要达成正式协议,总有人会撕毁之前的口头约定。或者,在细节上存在口头约定不明的问题,合伙人之间可能会出现意见相左的情况。即便合伙人会彼此通过邮件沟通和交流,达成协议,但由于这些非正式协议未经签署,所以,有的合伙人可能会中途改变想法,而这种情况也很常见。因此,首要工作是签订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接下来,再启动与公司组建相关的其他工作,诸如租借场地、雇佣员工、草拟公司章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