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白之冤的肇始(1)

正当李立三在身兼数职的重要岗位上,怀着愉快、感奋的心情,以最大的热忱和干劲,废寝忘食地工作的时候,一场横祸突然飞来。

在1951年12月13日至22日召开的全总党组扩大会议上,李立三遭到了严厉的批判,被指责在全总的工作中犯有以下错误:①在工会工作的根本方针问题上犯有狭隘经济主义的错误;②在工会和党的关系上犯有严重的工团主义错误;③在工作方法上犯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事务主义,甚至是家长制的错误等。“是严重的原则错误”,“表现了社会民主党的倾向”,“是完全反马克思主义的,是对于职工运动和我们党的事业极其有害的。”

难道真的是李立三又犯严重错误了吗?难道真的是李立三又走上了反马克思主义道路了吗?

历史是无情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时过近30年之后,1981年全总党组重新作出结论:1951年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的《结论》和《决议》都应撤销,恢复李立三同志的名誉。

然而,对于1951年对李立三进行的错误批判,人们过去只知道,当时的会议是由李富春主持,指责全总领导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和缺点”;在会议结束前,非会议代表又与工会无直接工作关系的陈伯达突然到会,以中央领导人代表的身份、理论权威的架势在会上发言,批判李立三“有政治理论原则的错误”,为会议定了调子。

现在人们才知道,根源还是来自毛泽东那里。这个问题说来话长。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两个重大问题上(关于工会工作的方针和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共中央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其结局都是刘少奇的意见被否定,高岗的意见得到了毛泽东的肯定。

其中,在工运理论问题上,存在着以李立三、邓子恢和刘少奇为一方,同高岗、陈伯达为另一方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关于在国营企业内部是否存在公私矛盾,工会与行政是否具有不同的立场。

关于在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内部存在着公私矛盾以及要兼顾公私利益的思想,是李立三的一贯主张。

在这个问题上,邓子恢与李立三的意见基本是一致的。他进一步发挥了李立三的思想,明确提出了工会同行政在基本立场一致的前提下,存在不同的具体立场问题。

1950年7月19日,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作报告,针对当时工会工作中已经出现严重脱离工人群众的情况,公营工厂中有些工会组织不重视维护工人群众的正当利益,放弃了自己应有的独立的主动的工作等问题,指出:在公营企业中,工会工作同志的立场与态度,应该与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政府工作人员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在“基本立场”是基本一致(即双方都是为国家,同时也是为了工人自己的利益服务)这样的前提下,彼此的岗位不同,任务不同,其“具体立场”又有所不同。他主张工会应该明确地站在工人阶级利益的立场,工会工作者说话办事、看问题、提问题、处理问题,都应该从这个立场出发。他指出工会之所以存在,主要就是为了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否则,工会就成为多余。工会不能脱离“代表工人的利益”、“保护工人群众日常切身利益”的基本任务,成为“厂方的附属机关”。当厂方的某些规定或措施对工人不利时,工会工作者就应该反映工人的意见,同厂方商量修改完善。

他还认为,工会的基本立场与具体立场也是一种辩证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工会既要代表工人阶级的局部利益,也要代表他们的整体利益。因此,工会要在照顾工人阶级局部利益和当前利益之后,再说服工人阶级照顾整体利益,不能只顾局部利益而不顾整体利益。

邓子恢于7月29日把他的这个意见以中南局关于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情况的电报向中共中央和毛主席作了报告。7月30日,中南局机关报《长江日报》全文发表了邓子恢的报告。8月4日,中共中央向全国批转了邓子恢的这个报告。批语是由刘少奇写的,指出:“这个报告很好,特转发给你们参考。”“工会工作是目前我们党的主要工作之一,但各地党委对工会工作显然注意不够。望照子恢同志的做法,在最近三个月内认真地检讨一次工会工作并向中央作一次报告,以便加强各级党委对工会的注意,改善工会工作,是为至要。”这个批语稿经毛泽东、周恩来、朱德、任弼时、李立三圈阅后,连同邓子恢给中央的报告一起转发全国。

李立三很赞同邓子恢的观点。他认为,邓子恢的基本立场与具体立场的提法,是毛主席“公私兼顾”思想的具体运用。他解释说:“公私兼顾”有两方面的涵义:其一,对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利益或关系应该采取兼顾作用;其二,在公营企业中,应该将国家利益与工人利益兼顾起来。他认为,工会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应多代表个人利益、眼前利益,同时必须注意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所以工会必须贯彻“公私兼顾”的原则,在保护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努力代表和维护本企业职工的日常利益。“如果工会不这样做,便会发生脱离群众的危险,丧失其为群众组织的作用,工会不能简单跟在行政后面,唯命是听”。李立三尖锐地指出:“为什么还要工会呢?就是群众需要工会。”“群众为什么要工会?工人认为工会能保护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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