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5月,李立三派人帮助军委铁道部制定了一个工资改革方案在平津铁路系统试点。
随之,李立三提出,要改革国民党遗留下来的腐败、混乱和不合理的工资状况,必须建立一套统一的工资政策。鉴于当时全国各地解放时间有先后,工作进展不平衡的情况,李立三提出要逐步做到由地区统一然后到全国统一。
新中国成立后,身任全国总工会主持全面工作第一副主席兼工资部部长和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部长兼工资司司长的李立三,很快提出建议,经中央批准成立了工资委员会,成员有中财委、财政部和各工业主管部门主管工资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李立三亲任主任,受中央委托,负责研究统一的工资政策问题。
为了研究制定工资改革政策,经党中央批准,1950年8月25日至9月18日,由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全国工资准备会议。会前,李立三主持制定出新的工资方案《工资条例》(草案)、条例说明书和工资等级表等,并写信向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等中央领导同志作了汇报,得到毛泽东主席亲自批示同意。
会议参加者400多人,这是我国工资历史上一次很重要的会议。主要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工资分”问题。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计算单位。每个“工资分”所包含的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的量,全国一致。
第二、工资标准问题。会议基本同意草案中提出的工资标准的产业顺序、各产业工资标准分类及具体标准。
第三、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第四、对技术人员另有技术津贴,最高可达本人工资的30%。
第五、地区津贴。对国家特别需要发展的偏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增发10%—30%的地区津贴。
李立三在作会议总结报告时,讲了整整一天。讲了当时工资问题上的种种混乱情况,讲了建立统一工资政策的重大意义,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三条原则:一是要在可能范围内,调整的比较合理,打下建立全国统一的合理的工资制度的基础;二是一定要照顾现实,尽可能做到为大多数的工人职员所拥护;三是要照顾国家财政经济能力,不能过多地增加国家负担。事实证明这三条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这次会议为以后(1952年)进行的工资改革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基础,其意义十分深远。
这次会后,11月7日党中央发出《关于统一调整全国工资问题的几个原则的指示》,指出:1、各地各企业各单位工资高低不一,其中有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影响生产,影响团结极大,亟应调整,但对工资福利问题的处理必须十分慎重,不能随便加以改变;2、调整工资的目的在于使现有的工资较公平合理,便于发展生产,加强团结。调整的办法则应确定是:高的不再高,低的逐渐向高的看齐,不应定一个折中标准,把高低双方都向中间看齐。
各地接中央指示后,先后按照工资准备会议的精神进行传达贯彻,工人都实行了八级工资制。为此,李立三专门向中央作了《关于全国各地调整工资情况的综合报告》,指出,“这样做的结果,得到了90%以上的职工的拥护。”“这就给今后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创造了条件。”这个报告,受到中央极大重视,刘少奇亲自拟了批语,转发全党。
中央的批示,引起了全党对工资问题更加重视,极大地推动了工资工作的进展。李立三看到中央的批示,非常高兴,逢会必讲,到处宣传。他说,只要全党重视,工资问题的解决,就有希望了。
1951年2月14日,东北局关于在东北公营企业中实行计件工资制度问题向中共中央写了请示报告。报告称,东北各国营企业,目前实行的工资制度,主要是计时制和计件制两种(也有实行超额奖和包活制的)。两种工资制度对生产的作用,根据各企业的经验看,计时工资制是不能刺激工人上进的,计件工资制则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改进经营管理工作、贯彻经济核算制的最有效方法之一。为了加速完成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计件工资制是应该大力推广的。
3月28日,中共中央向全国转发了东北局的报告,供各中央局参考。“同意在东北地区公布试行”,同时提出“结果如何,望定期总结报告中央”。
4月15日,东北局又向中央写了修改报告,报告称,经中央批准转发的《东北公营企业计件工资制度暂行规程》,又根据李立三同志意见,对原规程中的第20条、23条、26条、30条、32条的具体规定加以修改。
5月28日,李立三向中央写了“关于调整工资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一开头就指出:“最近一年来,伴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国民党官僚资本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的腐败、混乱和不合理,愈加暴露明显。表现在:同一产业系统,同一地区工资标准高低悬殊,引起职工经常流动的现象。重要产业和需要发展工业地区的工资低于其他产业和其他地区,使工人职员不安心工作,劳动力不能巩固,甚至倒流,企业内部主要工人和辅助工人工资高低倒置,引起工人不满。多等级的平均主义,严重地障碍工人职员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甚至有些企业到今天还保留几种不同的工资标准,以致同等技术得不同的工资,造成工人职员内部不团结与不满。工资计算单位的多种多样,变相工资的名目繁多等等,大大障碍经济核算制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