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故事:安源工人运动中的廉政建设(1)

这似乎是多余的,却也是不能不加上的特别故事。

由李立三发动和领导的安源路矿工人运动,不仅以“未伤一人,未败一事”取得完全胜利,开创了中国工人运动的新纪元,成为中国工人运动的典范,而且在廉政建设方面,也很有特色,在80多年后的今天仍不失其开创性的意义。

李立三在领导安源工人运动中,为了防止和清除腐败现象,保持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从一开始就特别注意思想教育工作,并积极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922年9月安源路矿工人罢工取得胜利后,俱乐部有少数职员“渐习于一种官僚绅士的态度,对工人的态度和说话,多骄傲不和悦”。以权谋私,违反纪律者屡有出现。针对这种情况,李立三等先是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他反复告诫大家:“我们是抱定社会主义的思想……干这种改造社会事业”的;“工人领袖如果都是这样,那我们的事业便非常危险。因为,我们将来的事业还很大”,“假若各人都要得相当的报酬,那不又把社会上弄得不平等吗?那我们就用不着改造现在不平等的社会了!”李立三要求大家“把自己心里洗刷得清清洁洁,然后不致作出违背主义的事情。”

随着罢工的胜利,参加工人俱乐部的人员猛增至12000多人,为了充分体现和贯彻以真正为工人谋利益,解除工人所受阶级压迫与痛苦的宗旨,在李立三领导下,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俱乐部总的章程。按照“民主的集权”原则,确定以“十人团”为基层单位,建立代表会议制度,让工人参加管理。

总章规定:以十代表大会为俱乐部的最高权力;由十代表大会选出的总代表与百代表所组织的总代表会议与百代表会议,是俱乐部立法、行政及管理的最高机关,等于苏维埃俄罗斯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代表会议有权指挥俱乐部及俱乐部所属一切机关。

这样,建立起一套集体领导的体制,避免了少数人专权的家长式领导。

为了能够忠实地为工人阶级的利益服务,防止个人谋取私利,俱乐部又陆续制订了一系列完备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均经俱乐部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具有绝对权威,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不论是领导者,还是普通部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不管是谁,如果违反了制度,都会依章制裁。

俱乐部制定了《办事细则》,作为《总章》的补充,对部员总的行为准则,作出规范。《细则》一共有21条,其中第3条规定:凡各代表、股长、干事有不称职时,得由主任团或总代表提出于总代表会议依法处理之;第13条规定:本部各种罚款,皆移作书报室及公共阅报处之用,收费由本部庶务处负责,此项账目每月须在本部公布一次;第17条规定:以后本部经费,无论何人,概不出借;第18条规定:会计股每日须将其收入付出现存之款项,报告主任团一次,每月须将其预算案及决算案,用印刷品报告全体部员,半年须作总报告一次。

不仅如此,俱乐部一开始就注意加强纪律性方面的规定。比如规定:“俱乐部职员,如办事不公或手续失错,小事可由最高代表会揭示于俱乐部,以示薄惩;大事则撤换另选,最大事可送法庭惩办”。“禁止部员赌博,并派余江涛君至各区房子巡阅,又派各总代表为‘禁赌员’。”“派定查账委员3人,兼监督驻部职员之职,任期3个月。”“本部人员凡与两局(指铁路局和矿务局)职员沟通者,即行开除,永不恢复。”“如有总代表赌博,决从严处罚“。

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也制定了《办事公约》,其中第7条规定:“本社人员应各尽职责,如有放弃责任,致社内发生无意之损失,或账目模糊,或有其他情事者,得由总经理会同俱乐部主任团查明免职,并令其照数赔偿其损失。”第13条规定:来宾餐宿分公私两项:甲、凡与本社有交易往来及临时来社帮忙者,其餐宿均归社会公理,但必须先由招待人通知杂务股经理,得其允许方可开餐,最多亦不得无故连住三天以上;乙、本社职员如有亲属戚友必须在社内餐宿者,远客不得过三天,近客不得超过一天以上,事前仍须通知杂务股经理,得其允许,如有特别情形,须超过定章以外者,伙食费归各自办理。

由此可见其管理制度之严密与监督机制之健全。正是由于有了这样严密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监督机制,才有效地抑制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促进了廉洁风气的盛行。

例如,当时,有一个股的经理陈枚生欠公款千余元,被发现并经查实后,俱乐部代表会议便依章作出将陈的房屋、用具封存,限期缴还公款,免除其经理职务的处分决定。

罢工胜利后,俱乐部经过斗争,第一次迫使路矿当局按照罢工时双方签订的十三条协议中所规定“年终半个月夹薪”条款(即年终多发给工人半个月的工资)与全体工人兑现。根据俱乐部总章条款规定,此夹薪之一半,共银元为25000元,由工人交俱乐部使用。俱乐部以此为基础,加上部员入部费(每人每月缴一天的工资)和常月费(每人每月每元工资收入缴一枚铜元)以及罢工协议中规定的路矿两局每月给俱乐部200大洋的津贴费等,俱乐部逐渐积累起比较雄厚的工会基金。

如何使用好这些资金,防止发生问题,俱乐部建立了一套民主监督机制,把经济管理工作完全置于广大工人群众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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