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6月,中央确定通过国家资本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方针。
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一是国家委托私营工厂加工订货,对其产品统购包销,工业资本家获取一定的工缴费,企业利润实行 四马分肥 (即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费、资方红利四个部分),企业虽然仍由资本家管理,但基本上是为国计民生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性质。二是国家委托私营商店经销和代销商品,商业资本家获取合理的批零差价和代销费。这些形式属于国家同资本家在企业外部的合作,并不触及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是公私合营,即国家通过注入资金和委派干部,使社会主义成分同资本主义成分在企业内部合作,企业由私有变为公私共有,公方代表和工人群众结合在一起掌握企业的领导权,资本家失去原有的支配地位,生产关系发生重要变化,便于劳资矛盾、公私矛盾朝着有利于劳方和公方的方向解决,有利于改进生产,纳入国家计划。
在1953年底以前,以加工订货、经销代销为主的初级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在私营工商业中已有较大发展。随着粮棉油统购统销制度的实行,从1954年起,国家转入重点发展公私合营这种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由国家资本主义的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发展,事实上也就是逐步改造其生产关系,使企业逐步走向社会主义的过程。1954年到1955年,扩展公私合营的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公私合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1954年12月,中央提出统筹兼顾、归口安排、按行业改造的方针。1955年,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一部分行业先后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
在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的推动下,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浪潮也很快席卷全国。1956年1月底,全国五十多个大中城市相继宣布实现全市的全行业公私合营。1956年底,全国私营工业户数的99%,私营商业户数的82.2%,分别纳入了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的轨道。原定用三个五年计划基本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计划一再提前,结果在1956年内就实现了。
手工业的合作化,在总路线提出以后采取 积极领导、稳步前进 的方针。组织形式是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步骤是从供销入手,由小到大,由低到高,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生产改造。农业合作化的猛烈发展,也影响了手工业的合作化速度。1955年底中央提出要求:在两年内基本完成手工业合作化。实际上,到1956年底,参加合作社的手工业人员已占全体手工业人员的91.7%。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在中国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深刻变革。农民、手工业者个人所有的小私有制,基本上转变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资本家所有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基本上转变为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已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尽管改造后期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但从改造的方向和全过程来看,基本上是符合我国工业化初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的,在我国实现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可以说是一件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