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八 三反 运动(2)

华北局接到省委的请示后,经讨论并报请周总理批准,决定将他们逮捕法办。11月28日晚,河北省委召开常委会议,传达华北局的决定。29日上午,河北省公安厅依法逮捕了张子善(刘青山当时在国外,12月2日归国后当即逮捕归案)。接着,省委召集党代会主席团成员开会,正式宣布逮捕刘、张。绝大多数同志衷心拥护这一措施,认为这样做 挽救了天津的党组织 ,少数同志感到突然,表示沉默。根据党代会代表们的建议,河北省委经过研究,12月4日报请华北局批准,作出了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的决议(毛主席对此事极为关注,12月29日在审阅《人民日报》社送审的有关新闻稿时批示: 应于三十日见报 )。12月5日,华北局召开会议,听取河北党代会情况的汇报和逮捕刘、张的经过。刘澜涛同志指出,刘、张事件说明,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侵蚀了我们党,刘、张蜕化变质成了罪犯,将他们逮捕是完全应当的,得到了大家的拥护。但更艰苦的工作还在后头,建议组织专门班子全面审查处理此事。随后,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以杨秀峰同志为首的调查处理委员会,会同天津市,对刘、张贪污案进行调查和侦讯。在弄清他们主要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河北省委于12月14日向华北局提出了处理意见: 刘青山、张子善凭借职权,盗窃国家资财,贪污自肥,为数甚巨,实为国法党纪所不容,以如此高级干部知法犯法,欺骗党,剥削民工血汗,侵吞灾民粮款,勾结私商,非法营利,腐化堕落达于极点。若不严加惩处,我党将无词以对人民群众,国法将不能绳他人,对党损害异常严重。因此,我们一致意见处以死刑。 12月20日,华北局经研究后向中央提出了对刘、张的处理意见: 为了维护国家法纪,教育党和人民,我们原则上同意,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二年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请示政务院批准后执行。 当时之所以加了 或缓期二年执行 ,是考虑到中央决策时可以有回旋的余地。

鉴于刘、张的地位和影响,以及一些干部的认识不尽一致,党中央和毛主席在考虑对他们的量刑时,是十分慎重和民主的。1951年12月下旬,华北局通过河北省委征求了天津地委及所属部门对刘、张两犯量刑的意见。结果是:地委在家的8个委员的一致意见是处以死刑。地区参加讨论的552名党员干部的意见是:对刘青山:同意判处死刑的535人,判处死缓的8人,判处无期徒刑的3人,判处有期徒刑的6人;对张子善:同意判处死刑的536人,判处死缓的7人,判处无期徒刑的3人,判处有期徒刑的6人。党中央、毛主席看到上述材料,在请党外民主人士传阅并听取他们对量刑的意见后,决定同意河北省委的建议,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死刑,立即执行。1952年2月3日,华北局召开常委会研究河北省的 三反 工作。会议布置了有关公审刘、张大会的事宜,决定在省会保定对刘、张执行枪决,要求组织好公审大会,并拍摄电影。

在公审大会召开之前,曾在冀中担任过区党委书记,看着刘、张成长,当时担任天津市委书记的黄敬同志来找我。他对我说,刘、张错误严重,罪有应得,当判重刑。但考虑到他们在战争年代出生入死,有过功劳,在干部中影响较大,是否可以向毛主席说说,不要枪毙,给他们一个改造的机会。我说,中央已经决定了,恐怕不宜再提了。黄敬同志坚持要我反映。我说,如果一定要反映,我陪你去向毛主席说。他坚持不去,要我把他的意见转报毛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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