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在特许权截止时打算购买的公共事业资产,其价值由三位仲裁人组成的委员会决定。这三位仲裁人中一位由奥克兰市委任,一位由受让人委任,第三位由前两位仲裁人任命。在奥克兰市选择并宣布购买公共事业资产或者找一位购买者之后的30天内任命上述的三位仲裁人。如果仲裁人在下文规定时间内没有授标并归档,一个新的委员会将被任命,程序如前所述。仲裁委员会在任命后马上开始履行其职责。如果委员会仲裁人的职位有空缺,由最初做出任命的一方填补空缺。
(f)在奥克兰市选择并宣布购买公共事业资产或者找到购买者之后的30天内受让人没有任命仲裁人,或者由于其任命的仲裁人死亡或者辞职,该受让人、其继承者和受托人在其后的10天内没有任命一位仲裁人以填补空缺,或者在奥克兰市选择并宣布购买公共事业资产或者找一位购买者之后的60天内由奥克兰市和受让人任命的两位仲裁人没有任命第三位仲裁人,那么,在奥克兰市或者受让人书面通知对方5天后由奥克兰市或者受让人提出申请,由加州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在洛杉矶为该城任命这个空缺的仲裁人。尽管任命的过程与前面的不同,但该仲裁人拥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g)仲裁人接受任命后的三个月内必须授标,并同奥克兰市书记员进行归档工作。若大多数仲裁人通过就可以授标。
与纽约市CATV特许权授标类似的特许权估价的讨论,参见CTIC(1972a,p 16~17)。由此产生了管制性的基准费率(ratebase)估价方法。
确实,在特许投标下对有形资产估价比在管制下要困难得多。首先,受管制企业的收入取决于费率基准和已实现的回报率。如果受管制企业可以得到回报率的优惠,它显然愿意调整费率基准。另外,管制机构和受管制企业将会进行一系列协商。如果任何一方在一轮协商中犯的错误可以在下一次费率评估期间得到补救(或者,在危急发生时将有临时救助),这种错误就不是很严重。因为缺少回报率和时间跨度(intertemporal)的自由度,在特许投标下进行资产估价会存在更多问题。因此,更多有争议的谈判将会最终转向诉讼。
Posner的有形资产估价方案的难处在于,该方案只设定了估价的上限。然而,由于是否按照这些价格购进资产完全由接替者决定,所以这个价格几乎不会奏效。如果不做更多的规定,接替者可能会以这些专用的厂房和设备在其他(非特许)用途处能获得的最高价值进行出价。这个价格通常只占原始成本除去折旧后的价值的一小部分。前任和继任公司会发现要想达成交换协议,他们面临巨大的讨价还价空间。由于缺乏驱使各方达成唯一协议的竞争力量,可能会出现额外的讨价还价(而这是一种社会成本)。虽然Posner忽略的细节很麻烦,但这些细节很重要;而他所依赖的无摩擦转让理论在前面描述的条件下根本不存在。
有人相信可以设计更好的资产估价方案和特许投标方案以缓解这些问题。一种办法是,契约续签期间,每个愿意投标的人在参加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竞标时说明其资产的估价。此时的问题是,资产估价和投标并非不相关。如果特许权持有者在经营中能够收取高价,那他们就愿意购买昂贵的资产。
可以寻找其他方案(见413页注释 ),可能有的方案很吸引人。然而,招标方案远未完整,需要认真思考资产评估机制,这是不争的事实。那些相信契约续签期间可以产生有效竞争的人,他们自然有义务提出必要的操作性细节。有人认为对于需要专用的、长期的厂房和设备的特许业务,在契约续签期间可以实现有形资产低成本的重新配置,但是如果没有细节说明,这一观点便值得怀疑。而且,重大的讨价还价和诉讼费用似乎削弱了Posner的提议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