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虽然间接表明控制外部性对于系统大有益处,但它只是确认了在一般情况下:特许权授予者控制契约条款并不是在恣意行使权力。实际上,如果特许经营者意识到一开始就存在需求的外部性,如果特许权授予者拒绝在初始契约中提前为外部性采取措施,并且如果一旦制定了初始契约再改变特许经营系统就要花费巨大的成本,那么特许经营者将为获得经营权开出较低的价钱。但不能因此推断说,提前意识到需求外部性并预先采取措施的许可者将令人反对的事前预防条款强加给不情愿的特许经营者。他们只是采取措施实现特许经营的整体价值。另外,契约需要全面审查。
C 两步定价法(Two PartPricing)
VictorGoldberg和JohnErickson(1982)描述了焦炭销售中有趣的两步定价制度。生产者不仅向煅烧厂销售焦炭,而且还拥有煅烧厂所在的土地并出租给煅烧厂。由于焦炭按 同等质量焦炭市价的四分之一 出售,两位学者认为 租金率高于市场的平均租金率,并且设计的契约是为了确保煅烧厂继续生产 (p 25)。假设边际成本远远低于平均成本,可将这种契约解释为双方试图达成有效定价条款,这与抵押品模型中的定价条款接近。
两步定价还体现在由赞助商预先支付安装费用的公用事业定价中。AlvinKlevorick向我提议了这种可能性。卖方的预收账款实际上给买方带来了预付款风险。可以通过引入特殊的第三方减少这种风险,为简便可以将其设为一个管制委员会。此时的公用事业定价更接近边际成本。
Goldberg和Erickson认为,通常情况下非线性定价制度的运用比想象中更广泛。他们还进一步指出,这种安排很微妙,因而研究起来需要对契约有详细的了解(p 56~57)。
双边的应用(BilateralAppplications)
如前文所述,引入抵押品将会引发侵占的风险。避免这种风险的有效方法就是把契约关系从单边交易扩展到双边交易,此时使财产免受侵占风险便是可信承诺的一大特征。互惠的交易,尤其是那些涉及产品交换交易(即易货交易)中,会经常应用这种方式。
A 一般互惠性(Reciprocity,General)
互惠性就是将一种单边供给关系转换为一种双边供给关系,即本来是A将X商品出售给B,现在变为A同意从B处购买Y商品,但是必须以B购买A的X商品为条件,并且双方都达成共识:除非能够遵守互惠条件否则交易不会继续进行。虽然人们普遍认为互惠销售具有反竞争色彩(GeorgeStocking和WillardMueller,1957;HarlanBlake,1973),但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它是有利的。GeorgeStigler提出了下述赞成互惠性的基本原理:当价格无法自由改变来满足供求时,互惠性的例子就产生了。假定企业正处在一个互相串通以固定价格的行业中,在这个共谋的行业中,一个企业如果能够逃避检查,它会愿意以低于卡特尔的价格出售。它能够通过从自己的供货商(同时也是顾客)(customer seller)处以低于虚高的价格(aninflatedprice)购买从而有效降低自己的价格。此时互惠性带来了价格的灵活性。(1969,p 39)由于很多行业并不满足于寡头合谋定价的条件(Posner;Williamson,1975,ch 12),但有时在这些行业中也可以观察到互惠性,所以互惠性的产生也有其他的起源。打破均衡(tiebreaking)就是其中一种。另外一种是互惠性具有优势的治理结构。这二者能够通过销售的产品类型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