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企业合并与合营企业(1)

企业合并与市场竞争的关系是复杂的。在大部分情况下,企业合并对市场竞争能够起到促进作用,例如可以促进投资,促进新市场的开发,便利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保证企业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的销售渠道,促进技术革新和转让,获得规模经济和降低成本,改善企业结构等。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合并也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消极影响,例如强化集中的市场结构,抬高市场进入的障碍,加强市场势力等。还有一些情况下,企业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基本上没有影响。反托拉斯法的任务,就是禁止和惩罚那些阻碍或者可能阻碍竞争的企业合并。但在,在一个具体的市场环境中,一个企业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究竟是积极还是消极并非泾渭分明的。那么,什么样的企业合并是促进竞争从而是反托拉斯法所允许的?什么样的企业合并又是减少竞争从而为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法官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分析企业合并给竞争带来的影响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执法机关采取哪些措施控制企业合并?本章将具体探讨这些问题。

本章由以下四节内容组成。第一节概述,主要阐述美国反托拉斯法对企业合并的界定,企业合并的类型以及各种类型的企业合并所带来的竞争问题;第二节探讨企业合并政策的价值标准或者说企业合并政策所应当保护的利益;第三节讨论在具体分析企业合并时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第四节讨论企业合并的预先申报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美国的企业合并立法

美国关于企业合并的规定体现在数个法律中。美国第一个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合并,但它禁止“以托拉斯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联合”,因而该法仍然可以作为控制合并的法律依据。实际上,1911年的美国标准石油公司合并案就是应用了《谢尔曼法》的规定。但《谢尔曼法》的规定比较不明确,因而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对一家公司收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导致的合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以后的年代,直到今天,该法第七条成为控制合并的主要武器。但《克莱顿法》仍有重大漏洞,它只规定了购买股票导致的合并,企业要想逃避合并条款,只要购买竞争企业的实物资产就可以做到。这个漏洞直到1950年的《赛勒 凯弗维尔法》(The Celler Kefauver Act)才得到弥补。该法规定,在美国国内任何地区任何商业中,凡是购买竞争企业的股票或资产,并且可能在实质意义上减少竞争的,均属违法。因而,在美国,形成合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购买竞争企业的股票或资产,在实质上减少竞争或导致垄断。如果缺少后一条件,则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资产属正当投资。1976年,美国又通过了《哈特 斯科特 拉蒂诺反托拉斯改进法》(The Hart Scott 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 of 1976),该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要向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申报,获得批准后,才能完成合并。除了这些基本法律外,美国反托拉斯法执行机构还制定了不少关于企业合并的指南,也是考察美国企业合并法律的重要文件。还有,法院关于企业合并的判例永远是美国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需要认真研究。

二、企业合并的概念与表现形式

在反托拉斯法中,企业合并(merger)一词有广泛的外延,既可以指企业间的完全融合,也可以指一个企业控制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而原有企业并不因此而在法律上消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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