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违反《谢尔曼法》第一条的构成要素(2)

州际巡演公司(Interstate Circuir,Inc.)和德克萨斯统一影院公司(Texas Consolidated Theatres,Inc.)是关联公司。州际巡演公司在德克萨斯州的6个城市开办了43个放映头轮和次轮电影的电影院。除了休斯敦的一个电影院外,所有6个城市的其他头轮电影院都由州际巡演公司拥有。在绝大多数影院中,对于较好的座位而言,一个成人的夜场门票是40美分以上。州际巡演公司在以上每一个城市也开办放映后几轮电影的影院,总数为22个。除了盖文斯敦(Galveston)外,也有其他公司开办的后几轮电影院存在,它们与州际巡演公司的头轮和后几轮影院相竞争。

德克萨斯统一剧院公司在德克萨斯和新墨西哥州的利奥大峡谷(Rio Grand Valley)以及其他地方的数个城市和市镇开办了66个头轮和后几轮电影院。在有些城市,它没有竞争对手;在6个较大的城市,它没有头轮影院的竞争者。在州际巡演公司开办影院的几个城市中,德克萨斯统一剧院公司没有开办影院。

二、案情

1934年7月11日,在与电影发行商的8个分支机构经理沟通之后,“州际”和“统一”的经理奥唐奈尔用州际巡演公司的信笺给每一个经理发了一封信,在每一封信上都列上了所有8个经理的名字。在这封信中,他提出,州际巡演公司同意以40美分以上的夜场门票在其A级或头轮影院放映发行商发行的电影,但发行商必须答应两个条件:第一,对于A级电影,发行商在销售给后几轮影院时,必须保证任何影院在任何时间,都不能以低于25美分(成人夜场门票)的价格放映;第二,对于以夜场门票40美分或更高价格放映的A级电影,发行商不能以所谓“双场”的形式与另一个电影搭配放映。这封信还提出,在利奥大峡谷区域(只涉及统一影院公司),对于在A级电影院以最高夜场门票35美分放映的影片,在向后几轮影院销售时,必须限制在25美分。

在写这些信的时候,在德克萨斯州由其他独立商人开办的后几轮影院放映的影片,夜场成人较好座位的门票通常低于25美分,绝大多数为15美分或更低。而且,这些影院通常在一周的某几天,或者对于不卖座的影片,提供双场电影。在许可合同中,发行商一般规定最低门票为10或15美分,其中三个发行商规定了限制双场影片的条款。但没有一个规定继续实行这些限制的合同义务。原审法院认为,新提出的限制与以往的合同条款有重要区别。

发行商的当地代理人没有权力签订奥唐奈尔提出的合同,于是将该合同转交给他们的总部。随后,州际巡演和统一影院的执行经理霍伯里泽尔和奥唐奈尔,与几个发行商的代理人举行了几次会议。地方分支机构的经理和德克萨斯州之外的一个或数个高级官员,代表各发行商参加了这些会议。在会议举行的过程中,每一个发行商都与州际巡演达成了协议,同意在1934 1935放映季节,对德克萨斯州的6个城市(奥斯汀和盖文斯敦除外) 州际巡演公司开办影院的地方 的后几轮影院实施所提议的两项限制。尽管只有两个发行商在与州际巡演签订的许可合同中含有这些限制条款,但有证据证明,所有的发行商都加入了该合同,其中4个发行商因为其他条款的磋商而耽搁了一段时间。在1934 1935放映季节,每一个发行商都执行了这些关于限制的协议,他们对德克萨斯4个城市的后几轮影院实施了限制。当诉讼发生的时候,所有的限制均有效。

但没有一个发行商答应奥唐奈尔所提出的附加的要求,即在统一影院公司开办影院的利奥大峡谷地区对后几轮影院进行限制。其中一个发行商,即派拉蒙公司(统一影院的关联公司),同意在德克萨斯和新墨西哥州的其他城市添加这些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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