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3)

被告的非法联合行动得益于其对镁砂和镁砂产品销售的集中控制。被告及其同谋者共同把持了镁砂的生产及其在世界和美国的销售。虽然非卡特尔成员的镁砂及其制品的销售量占据美国市场大约30% 40%,但卡特尔还是所向成功,因其他国家的生产厂家同中国厂家相比之下,要承受镁砂和镁砂产品的更高成本,包括汇率成本在内;中国厂家确立了一个台阶,在此之下其他厂家就无法竞争。卡特尔的存在使生产厂家能够持续将价格维持在远高于一个竞争市场应有的水平。例如,动物饲料业所用镁砂的价格在卡特尔期间稳步上涨,总体增长幅度达25%。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之一 《谢尔曼法》,要求法院向被告发出禁令,禁止其继续从事上述非法共谋,并赔偿原告及受损害群体的损失的三倍,以及原告的诉讼费用。

 

三家中国矾土生产企业又闻警报

 

在维生素C反托拉斯案发生后一年左右的时间,美国反托拉斯法第三次光顾中国企业。2006年2月22日,上述镁砂反托拉斯案的原告之一,在同一批律师的帮助下,在美国宾夕法尼亚西区的地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重庆南川有色集团公司、天津泽西矿产加工有限公司、米纳克(天津)矿业有限公司以及数家外国企业形成卡特尔,控制矾土的出口价格,违反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尽管此次诉讼中被告不仅包括中国企业,而且还包括数家外国企业,但起诉书却是以中国市场和中国企业为重点的。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矾土是一种自然矿产资源,其主要用途是用于铝、钢、玻璃、水泥制品等。据估计中国矾土的储藏量有7亿吨,约占全球储藏量的7%。中国的矾土产地以贵州和山西为中心。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成为精炼级矾土的主要生产国。目前,中国控制了国际精炼级矾土市场的60%。

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后期,矾土的主要生产厂家,例如CMP(一家总部设在英国伦敦的有限公司)和米纳克(天津)公司,纷纷在中国设立加工厂,并按照西方质量标准出口。2002年,中国出口的产品占美国精炼级矾土的25%,但到2004年的时候,中国已经控制了美国75%的精炼级矾土市场。在此期间,美国的精炼级矾土价格上涨了一倍。

本案中的被告及其关联企业都是中国五矿进出口商会矾土分会的会员。作为会员,被告及其关联企业要遵守分会章程和关于限制供应和提高价格的决定。被告南川公司和泽西公司在2003年11月之前即加入了该分会,之后半年的时间内,精炼级矾土的价格上涨了50%。被告还在中国以及其他地方与共谋者多次开会和会谈,讨论并就精炼级矾土的价格、销售量和市场达成协议。其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1)讨论精炼级矾土的产量和价格;(2)就控制精炼级矾土的出口数量达成一致;(3)就提高和维持精炼级矾土的价格达成一致。

因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原告及其代表的集团在美国购买精炼级矾土的价格被固定、提高、维持以及稳定在人为的非竞争性水平上,同时,精炼级矾土销售在美国的竞争遭到了限制。被告行为显然违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原告据此要求法院禁止被告继续从事上述行为,并要求三倍损害赔偿以及赔偿原告的诉讼费用。

 

媒体的重视

 

中国企业被诉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显然不是小事情,除了中国媒体进行了报道外,美国大牌媒体也上阵了。2006年2月11日,美国《华尔街日报》以《中国维C厂商在美国遭遇反垄断诉讼》为题,对维生素C和镁砂反垄断案进行了综合报道。该报道称:“随着中国制造业大国身份的崛起,中国在决定工业产品及消费品定价方面的能力稳步提升。因此,从维C到炼钢用的矿石,中国制造商越来越多地与西方反垄断法发生了碰撞。这些法律纠纷可能成为中美关系的另一个摩擦点,而两国关系已经因纺织品关税和贸易逆差等问题屡屡经受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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