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是在一定的“生态”中存在的,生态决定了权利的生存。权利与权利生态是互动的,权利本身是权利生态的一个要素。权利不存在,权利生态也将不存在。权利生态最重要的当然是宪法与法律的权威。
法治是规则之治,因此,法治最起码的规则是尊重规则。规则中以宪法为大,每个人都应当尊重宪法。让我们以此为起点,一步步朝前走。
1.宪法法律至上
奥巴马总统宣誓出错。公民权利是在一定的“生态”中存在的,生态决定了权利的生存。权利与权利生态是互动的,权利本身是权利生态的一个要素。权利不存在,权利生态也将不存在。权利生态最重要的当然是宪法与法律的权威。知道什么是宪法的尊严,看看发生在美国的一件趣事。
在2009年1月20日的就职典礼上,奥巴马宣誓就任美国第44任总统,宣誓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主持。但宣誓时奥巴马似乎有些紧张,当罗伯茨读出第一句:“我贝拉克·侯赛因·奥巴马 ”还未念到“谨庄严宣誓”时,奥巴马已脱口而出。结果在罗伯茨完成该句后,奥巴马才从头再念一次。更大的错误在于,罗伯茨在领读时误将助动词“忠实地”放在了句末,这无损文意,也符合英语文法,但与宪法文本中“忠实地”在动词前的语序不符。为纠正这一失误,奥巴马21日晚在白宫重新宣誓,还是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领读。在罗伯茨领誓下,这次奥巴马一字不差地顺利完成宣誓,用时大约30秒。
据说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三次发生总统需要重新宣誓的事件。第30任总统约翰·卡尔文·柯立芝,以及第21任总统切斯特·A.阿瑟都曾因为类似原因而再次宣誓。据乔治·华盛顿大学美国宪法专家杰弗里·罗森说,最“大胆”的是1929年引领赫伯特·胡佛宣誓的大法官威廉·霍华德·塔夫特,“他即兴发挥,擅自改了一个单词”。他们都重新进行了宣誓,不过前两次是私下的,这次奥巴马是公开的,有记者在场。
这一细节似乎给我们上了一节生动的普法课:什么是宪法权威。如果此事发生在东方,我相信没有人会注意它,如果有人认为这是个错,建议重新来过,无疑会被认为是多此一举,是鸡蛋里挑骨头,甚至被指责为故意与当权者过不去。但是美国人不这么看,他们却认死理,誓词与宪法不一致,必须重来。这背后彰显的是什么?无疑是宪法的尊严。
从宣誓的内容来看也彰显了同样的内容:总统的职权来自宪法,他的职权的内容是“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换句话说,离开了宪法,总统就不存在,总统的职权便是子虚乌有!这告诉我们一个典型的法理型社会是什么。没有宪法的权威,就不可能有法治,不可能实现由传统型社会向法理型社会的转型。
讲到这里,使我想起发生在国内的事:废止一个有关宪法效力的司法解释。200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5号),该决定废止了仅有的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废止的理由是“已停止适用”。这算什么理由?只是告知而已。最高法院需要说明的恰恰是“为什么 已停止适用 ”,且在没有告知全国人民之前已擅自“停止适用”有违宪之嫌。对宪法的解释性文字可不是儿戏,必须说明理由。想用就用,不想用就说“已停止适用”了就完了,宪法还有么?依法行使职权还有么?以司法为生命的法院尚且如此,其他人怎么做可想而知。
针对这一问题,宪法学教授梵夫俗子苦笑道:它“让 宪法司法化 成为了故事”。我想,真成了“故事”倒好了,因为“